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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改革的法律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23 06:34

  本文关键词: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改革的法律研究 出处:《四川大学》2006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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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实行“仲裁前置,一裁二审”的制度,并将调解作为一种可以选择的辅助程序置于仲裁之前。该制度为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维护经济发展和劳动者的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劳动争议激增,这一程序受到挑战。就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如何改革,,理论界可谓众说纷纭。 笔者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进行了认真探讨。认为存在的突出问题在于一是国际通行的“三方机制”在劳动争议处理中没有落实,中立的政府变为占主导力量,劳方与资方力量却过于薄弱;二是劳动争议处理的行政化非常严重,仲裁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主要环节,却存在多方的不足;三是仲裁和诉讼的冲突,不仅仲裁与诉讼不能有效衔接,而且诉讼否定仲裁,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违背了制度设计的初衷,出现仲裁结案率降低,劳动争议诉讼上升的不正常现象。 针对学者们提出“一裁一审”、“只裁不审”、“只审不裁”和“裁审分离,各自终局”等诸多改革观点。笔者认为,这些观点不同程度地挑战原有制度的立法基础,但都有其缺陷。大部分学者将注意力集中在调解、仲裁、诉讼的技术排列上,而没有触动程序本身,实际上是一种本末倒置的方法。 笔者认为应在维持“仲裁前置,一裁二审”制度的基础上,变“裁审对立”为“裁审互补”,对仲裁作必要的改进,对诉讼作必要的限定,这样既确保仲裁机构的法律权威性,又使当事人可通过司法救济途径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真正体现劳动争议救济快速、简便、灵活的特色。 笔者提出有关劳动争议处理四个方面的改革。一是重视调解的作用,形成有效的社会调解,避免调解程序虚化,以协调和稳定劳资关系;二是落实“三方机制”,实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准司法化,仲裁员的准入制和负责制,以
【学位授予单位】:四川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922.591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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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程泽铭;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权问题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0年



本文编号:132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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