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调整对象再认识与劳动法学科重构,劳动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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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调整对象再认识与劳动法学科重构
发布时间:2012-08-03 点击次数:次
摘要:随着中国劳动关系集体化转型的发生,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也由以往主要局限于个别劳动关系调整,转变为以个别劳动关系调整为基础,以集体劳动关系调整为主线,以社会劳动关系调整为目标。规范的市场经济下劳动法的作用,是从个别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出发,通过集体劳动关系的对等性,来实现社会劳动关系的协调性。与中国劳动关系和劳动法治的集体化转型相适应,中国劳动法学科理论基础和结构体系也需重构,构建一个以个别劳动关系调整为基础、以集体劳动关系调整为中心的新的劳动法学科体系,已经成为中国劳动法学科发展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劳动关系集体化转型;劳动法调整对象;劳动法体系重构
中国的劳动关系正在发生着由个别调整向集体调整的转变,中国的劳动法治也面临着从个别劳动法向集体劳动法的转变。在这种背景下,我们必须审视中国现有的劳动法学理论。首当其冲的一个问题即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究竟为何?以及有何特点?与此相关联的一个问题是:中国的劳动法学科是否需要重构?一、劳动法的调整对象究竟为何劳动法(labor law),又称劳工法,其通俗的解释就是关于劳动或劳工的法律。法学界对不同法律的区分与界定,主要是依据其所调整的对象,即这一法律所调整的是何种社会关系。一般而言,,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但在具体表述上,学界的意见则有所不同。中国现代劳动法学的开创者史尚宽先生在1934年提出:“劳动法为规律劳动关系及其附随一切关系之法律制度之全体”。
这是中国劳动法学界关于劳动法定义最早也是最经典的表述。在这里,史先生将劳动法的调整(规律)对象分为“劳动关系”及其“附随一切关系”,所谓劳动关系“谓以劳动给付为目的之受雇人与雇佣人间之关系”;所谓劳动关系附随之一切关系,则是指“关联于受雇人的职业上之地位而发生之一切关系”,这类关系包括集体合同关系、工会关系、劳动保护关系、劳动保险关系、劳动争议关系、职业介绍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中国的劳动法学在上世纪80年代重提之后,中国人民大学的关怀教授提出了“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关系的法律”的定义。很明显,这一定义与史尚宽教授的定义有着直接的承继关系。目前,这一定义为中国大陆学界普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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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40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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