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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聘任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8-12-16 21:41
【摘要】:1986年,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规定首次提出了推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1992年以来随着《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的颁布,我国开始逐渐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进行全员聘任制的试点工作。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教师在高校教育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教师的工作态度和积极性直接影响到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学术氛围,高校在大力推进教育体制改革的同时,也越来越重视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目前,我国的教育体制改革还在不断地探索中,高校教师聘任制作为我国高校人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正在各大高校普遍推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高校教师聘任制度改革的核心是高校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但目前我国的高校教师聘任合同法律制度在理论上没有一个完整的体系,在实践中聘任合同纠纷也缺乏统一的救济机制。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正式施行,为实行真正意义上的教师聘任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但实践中对聘任合同纠纷的处理却大有不同。因此,本文将高校教师聘任合同法律问题作为研究对象,从高校教师聘任合同的法律性质的分析、国外相关法律制度的借鉴、现实问题的探讨等方面对高校教师聘任合同法律制度进行了较为深入地研究。 在研究方法上,一方面为了研究需要本文收集了一些社会热点案例,查阅了国内外文献资料和跨学科的文献素材,并以案例为研究起点,通过对文献资料的分类整理和对其他学科的理论借鉴进行法学理论研究;另一方面,本文对美国、英国等西方发达国家高校教师聘任合同法律制度进行了归纳梳理,为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提供了理论借鉴。此外,本文尝试利用问卷调查数据反映出我国高校教师聘任合同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高校教师聘任合同法律制度的可行性建议,以期对我国高校教师聘任合同法律制度的发展贡献力量。 在理论层面上,本文确立了以下观点:高校教师聘任合同是高校与教师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能够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过去那种高校与教师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正转化为平等的聘任合同法律关系,这种新型的法律关系具有程序性、平等性和法定性等特殊的法律性质。高校教师聘任合同本质上是劳动合同,其法律纠纷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的调整,同时也应有地方特色的法规政策作为指导。 在制度层面上,本文论证出高校教师聘任合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法律观念的滞后和法律依据的缺位,并从聘任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以及合同纠纷的救济机制四个方面入手解决现实问题。由于高校教师聘任合同的特殊性,本文建议更加规范聘任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由于我国目前高校教师聘任合同纠纷的法律救济制度还不够完善,本文提出从法律救济途径的明确和救济制度的有效衔接等方面完善我国高校教师聘任合同纠纷的法律救济制度。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对高校教师聘任合同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文章的第一部分对高校与教师在聘任合同中的法律地位以及他们之间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得出在高校教师聘任合同中,高校是用人单位,聘任教师是劳动者,高校与教师之间是劳动法律关系的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这一规定是高校教师聘任合同的法律依据,阐明了合同的法律属性,在探讨高校教师聘任合同的性质时,首先要理清合同签订双方的法律关系。在以中山大学和北京大学的聘任制改革为例分析高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沿革的基础上,得出此种法律关系的特征主要体现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平等性;法律关系的程序性;法律关系形成后主体之间的隶属性。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为确定高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而这一法律关系的明晰也使得高校教师聘任合同的法律性质呼之欲出。高校教师聘任合同本质上是劳动合同,其特征主要体现在主体特定性、内容自主性、客体单一性,这部分的研究为本文深入研究高校教师聘任合同的法律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 文章的第二部分考察和借鉴了国外高校教师聘任合同在法律制度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建立高校教师聘任合同制度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工程,应当广泛借鉴国外高校教师聘任合同制度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努力创造出适合我国特殊国情的法律运行机制:美国和英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把高校教师视为自由职业者,认为高校与教师的聘任法律关系是民事契约法律关系;德国和日本等国家则认为教师是公务员,高校与聘任教师之间是行政法律关系,应受行政法律的调整。各国对于高校教师聘任合同法律性质的认识虽不相同,但都有可取之处,对我国的借鉴经验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推行高校教师聘任合同;适当强化高校教师集体聘任合同;充分重视聘任合同制的负面影响。 文章的第三部分着重在分析我国高校教师聘任合同法律制度产生的经济、法律和文化背景的基础上,提出现实存在的问题。以往的教师任命制极大地限制了教师的流动,影响了学校的教学质量,高校教师聘任合同的签订打破了这种局面,通过公开招聘,公平竞争,合同管理,形成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从而促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本章通过相关问卷调查数据分析出目前我国高校教师聘任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原因主要是合同内容不明确和程序不规范。产生这些问题的深层原因是法律观念的滞后和缺乏合同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合同纠纷救济的法律依据。在实践中此类合同纠纷基本依靠国家政策解决,缺乏统一的法律救济制度,各地区的纠纷解决方式更是大相径庭。 文章的第四部分是为构建完善的高校教师聘任合同法律制度提出可行性的建议。由于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明确高校教师聘任合同的性质,通过前文的分析,本文认为理论上应将高校教师聘任合同归类为劳动合同最为恰当。聘任合同的订立不仅对高校和教师双方建立的聘任关系起到了证明的作用,而且明确了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约定的权利、义务,从而为聘任合同的履行、解除以及双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都奠定了基础。因此本章以前文的理论分析为基础,针对我国目前高校教师聘任合同制度存在的现实问题,从高校教师聘任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以及聘任合同纠纷的救济四个方面层层剖析,分别从宏观原则和微观制度两个维度提出了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本文对高校教师聘任合同的订立原则、合同形式和内容都提出了完善建议。运用权利义务相对应的法学理论,对合同履行中高校与教师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晰。高校教师聘任合同起着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合同解除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即刻终止,在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时高校应对教师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在高校教师聘任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纠纷应如何救济一直是个疑难问题,聘任合同纠纷的特点是:发生纠纷的主体是高校与教师;纠纷是因聘任合同而引发的;高校与教师在聘任过程中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这些特点都符合劳动争议的特点。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施行,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法律体系已经逐步建立起来,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也逐步得到完善,因此本文建议在教师聘任合同发生纠纷时依照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解决,这样不但可以降低教师的维权成本,更加有利于公正及时地解决聘任合同纠纷。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22.16;D9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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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383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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