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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山安全监管的困境及其法律应对——以政企间大数据共享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03-04 10:05
  通过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仍面临一系列困境。基于此,构建大数据共享制度在矿山安全监管中具有必要性。文章分析了现行法律制度在矿山安全监管中大数据共享的内容、方式、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的不足,进而为矿山安全监管中的大数据共享制度构建提出建议。 

【文章来源】:中国集体经济. 2019,(03)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矿山安全监管的现状与困境
    (一) 我国矿山安全监管法律制度概述
    (二) 我国矿山安全监管面临的困境
        1. 当前矿山安全监管法律制度无法适应矿山信息化建设的要求
        2. 忽视了矿山企业在矿山安全监管中的重要作用
        3. 运动式行政执法模式存在弊端
二、在矿山安全监管法律制度中引入大数据共享制度的必要性
    (一) 大数据共享制度是大数据形成机理的应有之义
    (二) 从非合作博弈转向合作博弈的必然要求
    (三) 从压制型监管模式到回应型监管模式的必经之路
三、矿山安全监管中大数据共享法律制度的构建
    (一) 明确矿山安全监管中大数据共享的内容
    (二) 明确矿山安全监管中大数据共享方式
    (三) 完善矿山安全监管中大数据共享法律责任的规定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矿业安全与健康监督体系的构建[J]. 康纪田,彭一伶.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6(04)
[2]矿山职业安全与健康的监管机制创新——兼论我国《矿山安全法》的修改与完善[J]. 罗丽,代海军.  中州学刊. 2016(03)
[3]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法治化的建议[J]. 倪士重.  中国煤炭. 2015(01)



本文编号:306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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