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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平台下私家车模式的劳动关系研究

发布时间:2021-03-14 04:54
  专车预约平台,开展专车预约是当前服务业创新的新方式,专车预约平台与司机间是否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深刻影响预约平台公司、专车司机等相关各方的权益,本文认为,判断"私家车模式"中网约车平台与私家车主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应受传统观点的过度制约,应结合私家车主实际提供劳动的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以及网约车平台对私家车主的管理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同时进行制度创新,充分运用互联网的作用,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形成经济发展新动能。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8,(27)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域外案例的启示——美国Uber案
二、我国网约车平台与私家车主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 劳动关系的认定依据
    (二) 网约车平台与私家车主之间的关系认定标准
        1. 网约车平台公司与传统的单位在功能上的相似性。
        2. 车辆私有与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无直接关系。
        3. 约定分成方式也是单位支付薪酬的一种模式。
        4. 互联网模式应当突破传统劳动关系唯一性规定。
        5. 网约车平台中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三、私家车模式法律制度创新的思考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劳动关系非典型化的演变及法律回应[J]. 田思路.  法学. 2017(06)
[2]非标准劳动关系法律规制探讨[J]. 岳丹辉.  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01)



本文编号:308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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