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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运动员工会之法律体系构建:域外经验与本土实践

发布时间:2021-08-06 23:53
  采用文献资料法、专家访谈法等研究方法对美、英两国职业运动员工会的历史发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建构过程进行了梳理,认为职业运动员工会基本职能包括:谈判职能、维权职能、服务职能以及教育职能;分析我国运动员个体维权时常用的三种途径与不足之处,它们分别为自立救济、司法救济与行政救济,前者维权效果不佳;司法救济耗时耗力;行政救济因缺乏指导性文件与听证环节,判决随意性强;从《工会法》、《劳动法》等现行法规文件中寻找构建我国职业运动员工会所具备的法律基础,探讨构建我国运动员工会亟需解决的若干问题:如何避免运动员工会落入传统工会条款的窠臼;如何成立职业体育快速仲裁与协商机构;如何制定能够覆盖各利益方的统一条款等。最终从法律角度为我国职业运动员权益保障制度的建设、为中国职业体育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新的考量与建议。 

【文章来源】: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2019,53(07)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1 域外经验:职业运动员工会的发展轨迹与主要职能
    1.1 域外职业运动员工会发展轨迹回眸
        1.1.1 美国职业运动员工会发展历史和制度演进
        1.1.2 英国职业运动员工会发展历史与职能演变
    1.2 构建域外职业运动员工会的共性因素分析
        (1) 工会的法律环境
        (2) 国家的工会现状
        (3) 运动员的自身意愿
        (4) 专业人士的参与度
        (5) 体育联盟的成熟度
    1.3 域外职业运动员工会的主要职能
        1.3.1 谈判职能
        1.3.2 维权职能
        1.3.3 服务职能
        1.3.4 教育职能
2 本土实践:我国职业运动员维权时的三种主要途径
    2.1 自力救济
    2.2 司法救济
    2.3 行政救济
3 法律基础:构建我国职业运动员工会的依据
    3.1 构建职业运动员工会的合法性基础
    3.2 建立职业运动员工会的法理基础
        3.2.1 职业运动员作为劳动者享有劳工结社权
        3.2.2 职业运动员作为劳动者享有集体谈判权
    3.3 职业运动员工会会员的法律资格问题
    3.4 我国职业运动员工会的法律地位
        3.4.1 我国职业运动员工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3.4.2 我国职业运动员工会是运动员的权利代表和利益的维护者
4 法律困境:构建我国运动员工会亟需解决的若干问题
    4.1 如何避免落入传统工会条款的窠臼
    4.2 如何成立职业体育快速仲裁与协商机构
    4.3 如何建立覆盖各利益相关方的统一条款
5 结语



本文编号:3326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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