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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兼顾论:我国反就业歧视法行政实施机制构建研究

发布时间:2021-09-03 21:28
  当前我国反就业歧视法治建设的重心在于构建行政实施机制。世界各国或地区反就业歧视法行政实施机制纷繁复杂、类型多样,既有基于私人利益的行政调解模式、行政裁决模式,又有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模式、咨询促进模式,还有公私兼顾的行政执法加行政调解或行政裁决模式。我国反就业歧视法行政实施机制应当公私兼顾,采用行政主管机关加内设专业机构模式,通过行政执法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通过行政介入实现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我国反就业歧视法行政实施机制应加强公私合作,建立公私合作的行政裁决制度,设置行政责任,拓展公共利益的实现途径,公私合作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文章来源】: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9,37(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破解实施困局亟需建立行政实施机制
    (一) 我国现行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存在实施困局
    (二) 问题的提出:如何构建行政实施机制
二、行政为何实施:私人利益、公共利益还是公私兼顾
    (一) 行政维护私人利益:行政介入理论及其实施模式
        1.行政介入理论
        2.行政调解模式
        3.行政裁决模式
    (二) 行政维护公共利益:行政公益性理论及其实施模式
        1.行政公益性理论
        2.行政执法模式
        3.咨询促进模式
    (三) 公私兼顾论:我国反就业歧视法行政实施的理论选择
        1.公私兼顾论及其实施模式
        2.我国应当构建公私兼顾、公私合作的反就业歧视行政实施机制
三、行政以何实施:专业机构还是行政主管机关
    (一) 专业机构模式
    (二) 行政主管机关模式
    (三) 行政主管机关加内设专业机构:我国反就业歧视法的实施主体选择
        1.学界观点:一元论和二元论
        2.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应当采用行政主管机关加内设专业机构实施模式
四、行政介入如何维护私益:调解还是裁决?强制还是任意?
    (一) 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应建立公私合作的行政裁决制度
    (二) 行政裁决应实行选择主义
    (三) 建立行政裁决司法审查制度
五、行政如何维护公益:单纯公共实施机制还是扩展补充机制?
    (一) 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应当设置罚款等行政责任
    (二) 拓展公共利益的实现机制
六、结论:构建公私兼顾、公私合作的行政实施机制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与社会实施[J]. 赵红梅.  中国法学. 2014(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歧视法学术建议稿[J]. 周伟.  河北法学. 2007(06)
[3]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改革和完善[J]. 周佑勇,尹建国.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06(05)
[4]《反就业与职业歧视法》立法构想及建议稿[J]. 周洪宇.  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学报. 2006(02)
[5]论赋予法院对行政裁决司法变更权的必要性[J]. 谢卫华.  行政法学研究. 2003(03)



本文编号:3381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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