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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足与完善

发布时间:2021-09-30 09:55
  劳动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与义务,是个人谋得生存与发展的最基本的实践活动。在过去的某一时间段中,我国的劳动力较为廉价,在激烈的资本市场中,其竞争力极低,因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无法受到维护。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企业又是最活跃的最主要的市场主体,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起到重大的促进作用,不过这项法律文献实际上也存在着大大小小的不足之处,特别是来分析该法律的推行背景,是在各种市场主体的竞争中生存下来的,所以可能或多或少的存在避让的成分,除此之外,在劳动法这方面的理论体系还很不完备,这也是造成法律条文中的不严谨和不科学等问题。本文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主要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制度进行论述,阐释它的现实意义和剖析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对其进行完善。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18,(14)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之概述
    (一) 《劳动合同法》不是要“平等”保护劳资双方, 而是“倾斜保护”
    (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要恢复“铁饭碗”
    (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要企业背上“包袱”
二、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足
    (一) 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明确条文中显示, 在工作单位中持续劳动超过10年者, 又或说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即可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 有关强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情况在《劳动合同法》中也被明文记载的, 但是其中仅仅涵盖了期限这一方面。
    (三) 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方面, 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方式有用人单位即时辞退、预告辞退、经济性裁员三种方式。
    (四)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结束, 《劳动法》虽不允许当事人约定解除条件, 但提倡双方当事人约定终止条件。
三、完善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建议
    (一) 建构新型劳资伦理关系
    (二) 完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
    (三) 平衡国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三者之间的利益, 从而形成三者的良性互动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问题和对策建议[J]. 王美艳.  贵州财经学院学报. 2013(01)
[2]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J]. 董保华.  现代法学. 2007(06)
[3]德国劳动法中的解雇保护制度[J]. 黄卉.  中外法学. 2007(01)
[4]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探讨[J]. 牛爱军.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03)



本文编号:3415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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