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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的职工暂按非因工死亡处理

发布时间:2021-10-05 04:04
  <正> 主持人: 我县软木厂一职工受厂长指派,于1995年4月携2万多元款回总厂,因车子抛锚返回。次日离奇失踪,多方寻找杳无音信。县人民法院1997年6月判决"宣告死亡"。我们按劳人险函(1983)33号文规定,作非因工死亡处理,待遇由厂里支付。对吗? 广西天峨社保所罗启德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保障. 2002,(11)北大核心

【文章页数】:1 页


本文编号:3418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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