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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户口约定服务期条款的效力

发布时间:2021-10-31 23:46
  户口不仅带有身份属性,并附带诸多民事权益。工作中以为劳动者解决户口事宜为条件约定服务期的现象十分普遍,但是这种约定是否有效则存在争议。从北京、上海两地的相关立法、案例判决的差异来看,北京地区以为服务期及相关违约金的条款与《劳动合同法》规定不符,当属无效,劳动者可支付用人单位部分赔偿金;上海地区以为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期和违约金条款是有效的,同时劳动者因为构成违约应当据此给付约定的违约金。服务期约定的是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一个最低年限,原因是劳动者特别享有了用人单位所提供的特殊待遇。特殊待遇的范围在很多场合下被扩大解释包含户口,基于劳动合同法价值取向、损害赔偿金救济方法、特殊待遇(户口)与培训性质差异、运用公共政策手段弥补用人单位的损失四个方面,以户口等特殊待遇约定的服务期限约定应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二十二条规制范围,约定的服务期及相关违约金条款应属无效。 

【文章来源】:劳动保障世界. 2018,(27)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案例比较
    (一) 周勇禄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2)
        1. 案情简介
        2. 争议焦点及法院裁判
    (二) 案例二:周??与上海??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3)
        1. 案情简介
        2. 争议焦点及法院裁判
二、学理分析
    (一) 服务期及服务期协议概念界定
    (二) 特殊待遇 (户口) 条件是否可以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
        1. 劳动合同法的价值取向在于保护劳动者
        2. 体系自洽及可采用赔偿损失条款救济用人单位
        3. 特殊待遇与培训性质差异
        4. 运用公共政策手段弥补用人单位的损失
三、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违反落户服务期协议的损失赔偿[J]. 王琰,李颖.  人民司法(案例). 2017(26)
[2]服务期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研究[J]. 李来原.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12)
[3]违约金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J]. 王洪亮.  法学. 2013(05)
[4]劳动合同服务期责任的法哲学思考[J]. 黎建飞,李敏华.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02)
[5]服务期协议:概念、本质及其法律效力分析[J]. 秦国荣.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09(01)
[6]论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J]. 吴建军.  法治论丛(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08(03)



本文编号:3469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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