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特性与类别的视角认识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21-11-12 09:34
我国的劳动法律规范未对劳动关系给予界定,在实务中导致对劳动关系的认定困难,以及在劳动法适用上的不少困惑。由于劳动关系的复杂性,立法者不敢轻易地对劳动关系作出一个明确的界定。为此,笔者试图从劳动关系的特性和类别上发现一些规律,以便对抽象的劳动关系概念有更具体的认识。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20,(02)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劳动关系的特性
(一)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
(二)劳动关系中的主体是特定的。
(三)劳资关系的双方都有平等和从属的两重关系。
(四)劳资关系具有人身和财产的双重属性。
(五)劳动关系既是可持续的又是稳定的。
(六)劳动关系具有规范性。
二、劳动关系的分类
(一)劳动关系按是否存在书面劳动合同为标准,分为事实的劳动关系和规范的劳动关系。
(二)劳动关系根据劳动者的不同就业方式,分为全职劳动关系和兼职劳动关系。
(三)以用人单位是否直接用工为标准可以分为直接劳动关系与劳务派遣关系。
(四)劳动关系按是否完全符合法律要件为依据分成标准型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型劳动关系。
本文编号:3490642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20,(02)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劳动关系的特性
(一)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
(二)劳动关系中的主体是特定的。
(三)劳资关系的双方都有平等和从属的两重关系。
(四)劳资关系具有人身和财产的双重属性。
(五)劳动关系既是可持续的又是稳定的。
(六)劳动关系具有规范性。
二、劳动关系的分类
(一)劳动关系按是否存在书面劳动合同为标准,分为事实的劳动关系和规范的劳动关系。
(二)劳动关系根据劳动者的不同就业方式,分为全职劳动关系和兼职劳动关系。
(三)以用人单位是否直接用工为标准可以分为直接劳动关系与劳务派遣关系。
(四)劳动关系按是否完全符合法律要件为依据分成标准型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型劳动关系。
本文编号:349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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