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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享经济平台网约工劳动权益保障的研究

发布时间:2021-11-22 01:55
  共享经济平台网约工已经成为一支规模巨大的新生就业群体。作为新就业形态的代表,其明显表现出核心生产工具新、就业形式新、与服务平台的就业关系新的新特征。该群体主要由直营工、众包工和第三方用工组成,其劳动权益实现出现明显分层,其中直营工最好、众包工较差。网约工整体面临五大突出问题:安全风险高、保障低,劳动收入不稳定、没保障,社会保险保障差,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缺少有效话语权。制约网约工劳动权益的因素复杂,既有法律法规滞后性因素,又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因素,还有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带来的新问题等。为更好地维护网约工合法权益,研究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稳妥处理"包容"与"审慎"之间的关系,加大执法检查和监督,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强化平台企业的法律责任,工会组织将相关网约工组织起来、切实维权服务。 

【文章来源】: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19,33(06)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共享经济平台网约工就业概貌
    (一)增速快、规模大,在我国业已成为一支规模巨大的新生就业群体
    (二)就业行业分布:大部分集中于劳动密集型服务业
    (三)网约工就业展现出新形态:核心生产工具新、就业形式新、与服务平台的就业关系新
        1. 核心生产工具新
        2. 就业形式新
        3. 与服务平台之间的就业关系新
二、共享经济平台网约工劳动权益实现状况及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不同类型网约工劳动权益实现水平分层明显
    (二)网约工劳动权益实现面临的突出问题
        1. 劳动安全风险高、保障低,是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
        2. 劳动收入不稳定、没保障是网约工最担心的问题
        3. 社会保险保障差是网约工普遍担忧的长期性问题
        4. 劳动合同签订差是全职网约工面临的根本性问题
        5. 缺少有效话语权是网约工面临的不容忽视的深层次、隐蔽性问题
三、制约共享经济平台网约工劳动权益实现的因素分析
    (一)制度性因素: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于经济和用工方式的发展
    (二)主观性因素:相当多的用工主体刻意规避用工责任
    (三)主体性因素:一些网约工劳动权利意识淡漠、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利益
    (四)组织缺失性因素:代表性组织滞后,作用发挥不足
    (五)新技术、新模式的不稳定、复杂性因素:给网约工劳动权益实现带来的不确定风险
四、对策与建议
    (一)在思想上更进一步认识“包容”与“审慎”之间的关系,推动共享经济健康、持续、高质量地发展
    (二)加大执法检查和监督,督促与网约工具有明确劳动合同关系的第三方企业依法用工
    (三)适应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时提供无缝隙兜底保障
    (四)强化平台企业的法律责任,促使其严格自律、承担应尽责任
    (五)工会组织进一步改革创新,探索将相关网约工组织起来、切实维权服务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关于我国共享经济新就业形态的研究[J]. 汪雁,张丽华.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19(02)



本文编号:3510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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