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制”下不能胜任解雇的适用逻辑
发布时间:2025-01-15 12:09
"末位淘汰制"因在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效率等方面的优势作用,而被各大企业广泛采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8号的公布,确立了"末位淘汰制"不能作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基本准则。但在劳动法的视域下,"末位淘汰制"与不能胜任解雇之间具有一定的契合性,末位淘汰仍然具有合法适用的可能。对于处于绩效考核等级末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确定其确实不能胜任工作,并经过培训或调岗等法定程序后,可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我国“末位淘汰制”的合法化路径
(一)“末位淘汰制”合法适用的必要性
(二)“末位淘汰制”合法适用的路径考究
三、“末位淘汰制”合法适用的制度保障
(一)不能胜任的合理判定
1. 不能胜任释义
2. 不能胜任的评判标准
3. 绩效末位对不能胜任评判的作用
(二)培训或调岗
1. 对不能胜任者培训
2. 对不能胜任者调岗
3. 培训与调岗的选择权归属
4. 培训或调岗后的考核
(三)“末位淘汰制”合法适用的程序保障
1. 履行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法定程序
2. 书面通知劳动者
3. 用人单位的证明责任
四、结论
本文编号:4027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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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二、我国“末位淘汰制”的合法化路径
(一)“末位淘汰制”合法适用的必要性
(二)“末位淘汰制”合法适用的路径考究
三、“末位淘汰制”合法适用的制度保障
(一)不能胜任的合理判定
1. 不能胜任释义
2. 不能胜任的评判标准
3. 绩效末位对不能胜任评判的作用
(二)培训或调岗
1. 对不能胜任者培训
2. 对不能胜任者调岗
3. 培训与调岗的选择权归属
4. 培训或调岗后的考核
(三)“末位淘汰制”合法适用的程序保障
1. 履行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法定程序
2. 书面通知劳动者
3. 用人单位的证明责任
四、结论
本文编号:4027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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