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与新加坡《就业法》之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25-02-08 10:48
我国企业在新加坡的商业活动日益增加,导致新加坡的用工需求不断扩大。为减少我国企业在新加坡的雇佣成本及用工风险,现将我国劳动法律规范与新加坡雇佣法律进行对比研究。通过比较两国劳动合同订立要求、工资支付规定、工时制度、合同解除等方面,发现其中的异同之处。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提出问题
二、我国《劳动法》与新加坡《就业法》比较
(一) 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无限制
(二) 工资支付规定特殊
(三) 工时制度灵活性大、适用对象特殊
(四) 劳动合同单方面解除的特殊规定
(五) 用工不满两年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我国企业在新加坡雇佣劳动者的相关建议
(一)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二) 法定期限内以法定形式支付工资
(三) 工时制度的灵活性与工作量相结合
(四) 企业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应当提前固定证据
本文编号:4031406
【文章页数】: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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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问题
二、我国《劳动法》与新加坡《就业法》比较
(一) 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无限制
(二) 工资支付规定特殊
(三) 工时制度灵活性大、适用对象特殊
(四) 劳动合同单方面解除的特殊规定
(五) 用工不满两年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我国企业在新加坡雇佣劳动者的相关建议
(一)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二) 法定期限内以法定形式支付工资
(三) 工时制度的灵活性与工作量相结合
(四) 企业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应当提前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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