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对确定为1-4级病残的患病职工”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7-08-04 19:39
本文关键词:也谈“对确定为1-4级病残的患病职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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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者单位】: 安徽省芫湖市劳动局
【关键词】: 非因工负伤 确定为 解除劳动合同 补偿办法 企业职工 劳动关系处理 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般与特殊 劳动保障部门 特殊保护
【分类号】:D922.5
【正文快照】: 司徒先生: 您对“对确定为 1- 4级病残的患病人员”的处理意见 (见《中国劳动》第 7期 )有独到之处,但我认为此案应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劳部发〖 1994〗 479号 )第 7条的规定处理。具体理由如下: 一、《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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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621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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