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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工的权利保护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8-27 03:29

  本文关键词: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工的权利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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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劳务派遣作为我国一种重要的新型用工形式发展异常迅速。一方面,我国存在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他们中的一部分人由于没有一技之长,所以很难找到工作,他们当中的另一部分人不知道哪里有工作机会;另一方面,一部分人手中握有用工单位的大量招聘信息,但靠他个人无法满足全部的用工需求,或者他本身不适合、不愿意从事这些工作;再一方面,确实有一些单位,无法针对自己的用工缺口找到合适的劳动者。劳务派遣行业以自己独特的运行方式,解决了劳动者的就业问题和用工单位的用工需求问题,同时实现了掌握用工需求信息者他的信息的价值。因此劳务派遣在我国发展的非常迅速。这里握有用工需求信息的人就是劳动者的雇佣者,即劳务派遣单位;接受劳务派遣单位的雇佣,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实现就业的劳动者就是劳务派遣工;有着用工需求、接受劳务派遣工的是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最主要的特点就是劳动者的雇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分离,因此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工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工用工单位间都存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派遣工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是劳务派遣合同关系。而劳务派遣工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动力的使用与供给关系,目前,它们之间的关系还未从法律上获得确认,因此,当用工单位给劳务派遣工造成损害时,要想让用工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就缺少法律上的依据:一方面,他们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各自的权利义务都不明确;一方面,用工单位完全可以将责任全部推给劳务派遣单位,因为劳务派遣单位才是劳务派遣工法律意义上的雇主,二者受到劳动合同的约束,但劳务派遣单位又会以损害并非自己造成的作为理由,拒绝对劳务派遣工进行赔偿;另一方面,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劳务派遣单位易于设立,有办公场所即能营业,又无需置办生产资料,只有注册时投入的资本作为承担责任的最主要来源,因此劳务派遣单位未必有能力承担对劳务派遣工的赔偿责任。所以从现实上看,劳务派遣工要想维护自己的权利,困难重重。 可以说,我国劳务派遣发展的速度虽快,针对劳务派遣制定的法律法规却发展的不够快。我国对劳务派遣的规范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至今还没有针对劳务派遣的专门立法,并且规范劳务派遣的条款很少,很多应当规范的内容没有涉及,或者虽然涉及了但规定不够科学、具体。法律的不完备是劳务派遣工的权利难以得到保护的原因之一,另一个原因就是维权成本高,劳务派遣工无力负担。与作为法人的劳务派遣单位相比,劳务派遣工是一个弱者,在劳动能力与专业知识方面,劳务派遣工也可以说是较一般劳动者要弱,因此,对处在弱者地位的劳务派遣工,我们更应该妥善保护他的权利。 本文在阐述了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现行法律对劳务派遣工权利的保护与不足后,分析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侵权的形式,提出对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侵权责任的认定,即无论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是否出于故意,或者是否给劳务派遣工造成了实质上的损害,只要影响了劳务派遣工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就应当承担对劳务派遣工的特殊侵权责任。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保护劳务派遣工权利的立法防范措施和法律救济。例如:严格控制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提高劳务派遣单位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并且提高首次缴纳注册资本占总注册资本的比例,提高货币出资在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并且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按照规模的大小,分别制定不同的注册资本限额,使不同的注册资本额与不同的最大员工人数画上等号,达到劳务派遣工越多的劳务派遣单位,所拥有的资产也越多的目的,这样在劳务派遣工权利受到侵害时,才能保证劳务派遣单位有足够的实力承担法律责任。再比如,由专门的劳务派遣管理机构对劳务派遣工进行普法教育,详细解说现行法律法规对劳务派遣的具体规定,特别是劳务派遣工的权利与义务,毕竟只有在知道自己拥有哪些权利的前提下,才能判断自己的权利是否受到了侵害;该管理部门也要负责传授劳务派遣工维护权利的方法与途径,并且为权利受到侵害的劳务派遣工提供具体的帮助。保护劳务派遣工的权利既需要法律规范,也需要政府的投入,我们应当更加关注劳务派遣工这类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问题。
【关键词】: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工的权利 劳务派遣工权利的保护与救济
【学位授予单位】:华中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2.5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9
  • 引言9-11
  • 一、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与劳务派遣工的权利11-19
  • (一) 劳务派遣的含义11-12
  • (二) 劳务派遣的当事人及法律关系12-16
  • (三) 劳务派遣工的权利16-19
  • 二、现行法律对劳务派遣工权利的保护及不足19-26
  • (一) 现行法对劳务派遣工权利保护的规定19-23
  • (二) 保护劳务派遣工权利法律存在的不足23-26
  • 三、对劳务派遣工权利的侵害形式与侵权责任的认定26-30
  • (一) 派遣单位侵害被派遣劳动者权利的形式26
  • (二) 用工单位侵害劳务派遣工权利的形式26-28
  • (三)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侵权责任的认定28-30
  • 四、损害劳务派遣工权利的立法防范与法律救济30-38
  • (一) 在劳动行政部门下设立劳务派遣管理机构30
  • (二) 完善侵害劳务派遣工权利的救济立法30-33
  • (三) 劳务派遣工权利保护的法律救济33-38
  • 结语38-39
  • 参考文献39-41
  • 致谢41

【引证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段贞锋;;《劳动合同法》视角下劳务派遣制度的缺陷与完善[J];社科纵横;2012年12期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4条

1 周丽华;劳务派遣法律问题研究[D];山西大学;2012年

2 吴晓s,

本文编号:744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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