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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监督与国家工作人员隐私权的立法建制

发布时间:2017-10-15 08:24

  本文关键词:公众监督与国家工作人员隐私权的立法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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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众监督引发公民批评权与国家工作人员隐私权的冲突。既要保护公民批评权,也要保护国家工作人员隐私权。这一冲突可以通过界定隐私权的法律边界来解决。流行的观点建议在立法中引入"公众人物"概念,制定不同的规范,规定他们的隐私权受到更多的限制。这种因人设制的思路违反了权利平等和法律一般性的原则。在立法建制方面,应当确立统一的隐私权规范,这一规范平等地保护和限制所有人的隐私权,它包含界定隐私权边界的三个准则:公共领域、公共利益、自愿公开,其内容是"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未经本人的同意不得公开其隐私或侵入其私人生活。在公共领域或涉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隐私权的行使受到限制"。这一规范表明,任何人的活动如果发生在公共领域中,或者涉及公共利益,其隐私权都可能受到限制,不独国家工作人员如此。这一规范在适用过程中同样可以有效地解决公民批评所引起的隐私权纠纷、合理地界定公民批评权与国家工作人员隐私权的边界。实际上"公众人物"是一个司法概念而非立法概念,是统一的立法规范在特定类型的案件中的适用结果。
【作者单位】: 复旦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公众监督 批评权 隐私权 权利平等 法律的一般性
【基金】:司法部2012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项目“网络反腐的法治保障与规范”(项目批准号:12SFB2004)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D921;D923
【正文快照】: 一、问题在当代中国,公众监督是重要的反腐方式,这种方式是公众通过在媒体和互联网上曝光国家工作人员的某些信息,以形成舆论压力,引起负有监督之责的公权力部门启动监督程序。这种方式是有法律依据的,那就是宪法第41条规定的批评权:“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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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036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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