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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人格语境下商人身份与人格关系研究

发布时间:2018-05-12 07:20

  本文选题:权利能力 + 通用型人格 ; 参考:《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01期


【摘要】:罗马法上的人格同时规定了人在公法与私法上的主体地位,是一种通用型人格,因此罗马法上的人格是法律主体资格而非权利主体资格。德国法上民事人格采取的是权利能力理论,而商事人格采取的是商人"身份人格理论",即商人既是一种身份,又是商事主体,商人在获得商人身份的同时获得商事人格,成为商事主体。某一主体可以同时获得多重人格"面具",也可以仅仅获得单一人格"面具"。民事人格、商事人格等独立的类型化人格所形成的人格多重性,其缘由在于诸法合一向诸法分立的转变以及社会分工加深了"完整人"向"局部人"的蜕变。现代人格理论的缺陷在于将民法上的"人"当作法律上的"人",试图以"局部人(民法上的人)"替代"完整人(法律上的人)",将类型化人格(民事人格)作为通用型人格使用。
[Abstract]:The personality in Roman law defines the subject status of man in public law and private law, and is a kind of universal personality. Therefore, the personality in Roman law is the qualification of legal subject, not the qualification of subject of right. In German law, the civil personality adopts the theory of capacity of right, while the commercial personality adopts the theory of "identity personality", that is, the businessman is not only a kind of identity, but also a commercial subject. Become a commercial subject. A subject can acquire multiple personality masks at the same time, or a single personality mask at the same time. Civil personality, commercial personality and other independent types of personality form personality multiplicity, the reason lies in the transformation from the unity of laws to the separation of laws and the social division of labor, which deepens the transformation from "complete person" to "local person". The defect of modern personality theory lies in taking "person" in civil law as "person" in law, trying to replace "complete person (person in law)" with "partial person (person in civil law)" and using typed personality (civil personality) as universal personality.
【作者单位】: 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基金】:上海市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项目“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中的商会与商事习惯研究”(B-9131-13-001026) 上海师范大学校级文科项目(A-0502-00-005005)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D91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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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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