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8-05-16 01:16
本文选题:不动产登记 + 信息查询 ; 参考:《华中师范大学》2015年硕士论文
【摘要】:2014年国务院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再次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关注。对不动产进行登记,主要目的是维护交易安全,体现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而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便是为此而服务的。对于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制度的立法模式,各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结合对交易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之间价值位阶的评判,对此规定不一。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虽对此多有涉及,但基于长久以来对不动产“房地分离”、“部门分割式”的管理,多数层级效力不高,各种部门式规定繁杂凌乱。即便是效力较高的《物权法》,以及作为不动产登记专门法规的《登记条例》,对查询制度的规定也都显得简陋模糊。后者虽有突破,具有统一性,但是规定依然简单乏力,需要借助之后有关部门的配套细则才能发挥作用。①学者们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主体、查询内容等方面进行了制度设计,但是多数学者依然坚持以公民个人隐私的牺牲换取市场交易安全的错误想法,对查询程序、登记机构的责任以及最具现实意义的官员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询等问题也很少提及,即便是针对主体的界定和查询的内容,也尚未形成统一意见。这些在实践中给市场主体对信息的查询以及对登记权利人隐私的保护都造成了很大困难,从而影响整个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制度的功能。因此,本文以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构建为背景,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的现实状况,坚持平衡交易安全和信息安全保护之间的矛盾这一命题,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制度作出研究。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制度理论解析。这一部分对不动产登记信息区分为登记结果信息、原始凭证信息和其他信息,说明了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所具有的程序性、行为公开性和主体开放性(有限制的)的特点。然后明确了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性质是政府信息,但是就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而言,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可以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特别法,予以优先适用。最后通过对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制度理论基础的阐述,引发对该制度价值和意义的思考。第二部分是我国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制度实证分析。这一部分对我国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制度的立法、查询主体以及查询程序现状作了说明分析,指出了其主要存在的三个现实问题:现行法律法规相对粗陋;查询主体规定不全面;缺乏统一有效的登记制度。其中贯穿了对学者们所坚持的信息完全公开主张的批判,凸显个人隐私保护和交易安全二者之间相对平衡的重要性,以期为我国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制度的完善打下基础。第三部分是国外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制度的考察与借鉴。该部分归纳介绍了国外主要的无限制、有限制以及区别分类限制这三种查询制度的立法模式,以平衡交易安全和登记权利人个人隐私保护二者之间的矛盾为核心,对各种模式的开放程度作出利弊分析,从而肯定了区别分类限制模式的价值。该模式根据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程度的不同,将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类别区分,从而确定相应的查询主体和查询范围。第四部分是我国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制度的完善。该部分提出要综合各层级法律法规,借鉴国外区别分类限制模式,在立法层面统一规定不动产登记信息中的登记结果信息可供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而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依法查询原始凭证信息;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另外,通过对利害关系人范围的界定和律师查询制度的引入,来完善查询主体的范围。通过对信息查询电子化的建立与规制、对查询申请人资格证明标准和查询收费标准的合理设定,来完善查询的程序。针对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提出公务员不动产申报中所应着力解决的问题,并且以有限的不公开、限制公开“连坐”、强制登记、权责对等四原则来规制公务员中领导职务(官员)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公开与查询,以期处理好官员及其家庭成员的隐私与信息公开的关系,厘清反腐与隐私的边界。最终力求从各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制度。
[Abstract]:This paper makes a study on the system of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information inquiry system , which is based on the real situation of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information inquiry system .
Query subject specification is incomplete ;
This part sums up the importance of the relative balance between the individual privacy protection and the security of transaction . The third part is the perfect of the inquiry system of the registration information of real estate in China . The fourth part is to unify all levels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 draw lessons from the foreign distinction classification restriction pattern , unify the registration result information in the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information for any unit and individual inquiry , and the right person and the interested party can query the original voucher information according to law .
In addition , through the definition of the scope of interested parties and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inquiry system of lawyers , the author points out the problems that should be solved in the application of civil servant ' s real estate by the definition of the scope of interested parties and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inquiry system .
【学位授予单位】:华中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2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4条
1 陈永强;论德国民法上的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J];比较法研究;2005年03期
2 孙宪忠;;不动产登记基本范畴解析[J];法学家;2014年06期
3 肖岚;;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两点建议[J];中国土地;2009年05期
4 任庆恩;;土地不动产登记范围与内容探析[J];中国土地;2014年10期
,本文编号:1894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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