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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法中受害人共同责任的规范模式

发布时间:2018-06-05 06:08

  本文选题:损害赔偿法 + 受害人共同责任 ; 参考:《政治与法律》2017年05期


【摘要】:受害人的行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可归责地共同起作用时,可以相应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区分侵权赔偿责任与违约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在侵权赔偿责任中适用过失相抵处理受害人共同责任的问题,而在违约赔偿责任中区分对待受害人与有过失与减损义务,分别适用过失相抵与减损规则解决受害人共同责任的问题。这种二元规范模式的形成具有法律继受上的历史原因,我国法应当转而采用一元模式,即确立作为损害赔偿法一般规则的过失相抵规则,将其统一地适用于包括违约赔偿责任与侵权赔偿责任在内的所有私法上的以及公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受害人共同责任问题。
[Abstract]:When the victim's action acts on the occurrence or expansion of the damage, the liability of the indemnity obligor may be reduced accordingly. On the basis of distinguishing tort liability from breach of contract liability, the current law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our country apply fault offset to deal with the joint liability of the victim. In the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to distinguish between the victim and the fault and the obligation to derogate, respectively apply the fault offset and derogation rules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common liability of the victim. The formation of this dualistic norm mode has the historical reason that the law continues to receive, our country law should adopt the unitary mode instead, that is to say, establish the fault offset rule as the general rule of the damage compensation law. It is applied uniformly to the joint liability of victims in all private law and public law damages, including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and liability for tort.
【作者单位】: 清华大学法学院;
【基金】:中国法学会2016年部级法学课题“《侵权责任法》实施状况调研”(课题编号:CLS[2016]C22) 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课题“中国统一损害赔偿法的构建与完善”(Z04-1,课题编号:20131089328)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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