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MH370航班客机失联、阿尔兹海默症患者失踪以及年轻女性下落不明的消息在过去一年的报道中铺天盖地,让“失联”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其实,现实生活中自然人下落不明的事件常有发生,造成事件发生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例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的发生以及航海、航空、登山、科学探险等活动的参与。短期的失踪只会带来亲人的哀伤,长期的下落不明却还会带来法律问题。自然人下落不明,其财产关系即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不仅会损害失踪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也不利于正常社会秩序的维持。自然人下落不明经过一定期间,其财产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为了保护其财产利益,我国法律规定其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作宣告失踪的判决,以确立财产代管人,即“宣告失踪制度”。随着下落不明期间的延长,失踪人的权益地位逐渐弱化,其利害关系人的财产以及身份权益更需要保护。因此,法律规定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得以依法定程序作宣告死亡的判决,彻底解决失踪人的财产及身份关系的不稳定状态,即“宣告死亡制度”。宣告失踪制度与宣告死亡制度是民事上的重要制度,在保护失踪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财产利益、身份利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物的有效利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但是,失踪人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寥寥无几。虽然目前没有官方公布的统计数字,但是可以肯定我国失踪人数绝不在少数。笔者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各地案件调查、统计发现:2013年度全国范围内宣告失踪案大约46件,宣告死亡案大约45件;2014年度分别约为195件和264件。虽然数量的统计存在误差,但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远远少于我国每年实际失踪的人口数量。失踪人数与法院受理的失踪人宣告案件的数量严重失衡,可以反映出我国失踪人宣告制度并未发挥它本应发挥的作用,并没有很好地解决自然人失踪带来的各种问题。个中原因包括方方面面,有公民法律意识淡薄、观念保守等原因,但笔者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我们的制度设计存在诸多问题。历史上我国就缺乏独立的私法传统,导致私法研究上的薄弱。在移植原苏俄宣告失踪制度与宣告死亡制度的过程出现诸多失误,比如忽视了原苏俄的财产监管制度、抚恤金制度等,从而导致了我国的失踪人制度日益显现诸多问题。例如,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失踪需经过两年法定期间才可由其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在程序上需经过三个月的公告期。因此至少经过两年零三个月的时间,法院才得以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同时确立财产代管人。但是在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确立之前的两年又三个月中,其财产无人监管,很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显然与宣告失踪的立法目的相悖。因此笔者在反思我国立法模式的选择后,主张借鉴德国立法模式,确立财产代管制度以替代目前的宣告失踪制度,同时完善宣告死亡制度。文章从目前宣告失踪制度存在问题、财产代管制度优势以及宣告死亡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三方面论证,应当借鉴德国立法模式。并从财产代管程序与要件、主体范围与顺序、代管行为范畴、代管人法律责任以及代管权终止五个方面提出确立失踪人财产代管制度的具体方案。文章主张要继续保留宣告死亡制度,但需要对其不明确、不合理的内容作进一步的改进。因此,在提出财产代管制度的具体方案之后,文章从宣告死亡的构成要件、宣告死亡后的法律效果以及宣告死亡的撤销三个方面提出完善的建议。例如,在构成要件方面,建议取消利害关系人有申请顺序的限制,增设检察机关作为法定申请人;在法律效果方面,建议宣告死亡后的法律效果及于财产法律关系以及人身法律关系,但是对于婚姻关系应作特殊规定;在撤销死亡宣告方面,建议增设“被宣告死亡的时间与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作为撤销宣告的理由等。期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失踪人制度可以更好地完善,更好地发挥该有的功能,更好地保护失踪人以及相对人利益,维护社会生活秩序,也期望本文的研究可以为《民法典》的编纂献计献策。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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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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