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地理标志保护的比较及借鉴意义
发布时间:2018-11-10 10:11
【摘要】:我国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历史较短,上世纪80年代加入《巴黎公约》开启了我国保护地理标志的历程。《巴黎公约》把原产地名称作为一种独立的工业产权列举出来,规定各缔约国都有义务保护原产地名称。1994年4月TRIPS协定的签订使得地理标志保护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地理标志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受到保护。也正是在TRIPS协议签订后,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许多专家和学者开始了地理标志保护问题的研究。在世界范围内,欧盟和美国分别是专门法保护模式和商标法保护模式的典型代表。与我国相比,它们保护地理标志的历史更加悠久、经验更加丰富。虽然欧盟和美国采用了不同的保护模式,但是由于制度的设计符合各自的国情,所以地理标志在欧盟和美国都得到了切实有效的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起步较晚,在地理标志保护的实践中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试通过对比欧盟和美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在对比中找到“他山之石”,以期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思考和借鉴。本文首先对欧盟和美国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然后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对二者的保护制度进行了仔细的比较,通过比较发现了各自的优缺点,最后在分析我国现有保护模式的基础上,用对比得来的启示为我们国家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进一步改进提出自己的意见。总的来说,本文可以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介绍重要的相关国际公约,展示地理标志含义的演变过程,分析地理标志与其它相关概念的关系,指出保护地理标志对于我国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首先是对欧盟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三个条例进行了介绍,分析了每个条例的适用范围、申请主体、申请程序等。其次,对美国《兰哈姆法》中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的介绍,并对TTB保护葡萄酒和烈性酒的规章做了叙述。第三部分,主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对欧美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进行了比较。首先是宏观方面的比较,包括保护模式的比较、立法目的的比较、保护历史的比较和文化传统的比较。接下来是微观方面的比较包括保护范围的比较、申请主体的比较、产品说明书的比较和消费者认同度的比较。第四部分,首先分析了当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格局,包括工商部门的保护、质检部门的保护和农业部门的保护。然后指出了我国现存保护模式在保护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包括权利冲突、质量监管缺失、企业缺乏使用积极性、行业协会制度不完善和国际保护不力。第五部分,在给出完善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建议之前,首先应该考虑的两个问题是保护地理标志与农业发展和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的关系。在此基础上给出了完善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具体建议。最后分析地理标志保护过程中存在的“囚徒困境”问题,并尝试给出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43
本文编号:232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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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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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邱晨鹤;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选择[D];华东政法大学;2008年
,本文编号:232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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