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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之构建

发布时间:2019-01-03 10:43
【摘要】:本文以侯耀文先生遗产继承案为引子,通过分析影响其遗产继承的消极因素,指明现有遗产继承立法体制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并顺势提出一种合乎世界立法发展态势的解决路径,这便是构建遗产管理人制度。这正是本文所关注的主题。文章围绕遗产管理人制度之建构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案例与问题”。该部分是引论性质的铺垫性阐述,通过回溯侯耀文遗产继承案两年以来仍然悬而未决的案情,指出其产生的争执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内部关系的纷争,其焦点是遗产范围之争;另一方面是外部关系的纷争,其焦点是死者生前债权债务之清算。两个争执事实上是一而二、二而一的问题,即缺乏一个法律拟制的主体去积极担当并主导遗产的继承问题。究竟争执的本质便必须追溯到我国现行继承立法体制之结构。分析我国现行相关立法机制,它设立的遗产保管人制度和遗嘱执行人制度既有其积极的意义,又有其消极的一面。侯耀文遗产继承案充分彰显出了遗产保管人制度和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局限。遗产保管人制度的功能过于消极,只限于为持有遗产人设定保管义务,但遗产保管人既无权利也无义务积极介入遗产继承程序去作为推动程序进行的动力。遗嘱执行人制度则必须立足于被继承人生前遗嘱的指定基础。侯耀文遗产继承案向世人指示出,必须与时俱进地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以全面弥补遗产保管人和遗嘱执行人这两种现有立法机制的不足。 第二部分是“构建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先决问题”。构建遗产管理人制度必须先行解决一个逻辑前提,这便是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如何厘定。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之科学界定将直接决定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构建方向,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就应当相应地延伸出什么样的权利与义务。检讨学界内有关遗产管理人法律地位之界定的两种主要观点,可以看出二者各有其利弊。代理权说作为主流学说将遗产管理人之法律地位定性为代理人,遗产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便因此是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按照不同利益立场,代理权又可细分为被继承人的代理人说、继承人的代理人说和遗产的代理人说三种流派。但无论何种立场与流派,代理人说都有以偏概全的残缺结构,信托关系说应机而生,它倾向于通过信托关系的结构与法理来解释被继承人、遗产管理人与继承人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信托关系说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代理人说的片面性,但是信托关系主要作为一种财产权益的实现机制却有抹杀遗产继承的人身属性和非营利性的基本性格,过度强调财产因素并不适合说明遗产管理人肩负的使命。信托关系说因而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要真正合理地界定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便必须澄清遗产管理人所处其中的利益层次与结构,尤其要注意到,遗产管理人乃是作为一个中心枢纽斡旋于各利益取向迥异的不同主体之间,形象地说,遗产管理人乃是一个在利益纠结群体中的平衡锤。对于他的法律定位,与其说他是被继承人、继承人或遗产的代理人,毋宁说他是“所有这些人的代理人”,或者简言之,他是一个“公共管理人”,不仅要对被继承人、继承人、受遗赠人负责,而且还要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债务人负责,他甚至还可能对国家利益负责。因此,所有人的代理人或公共管理人,乃是对遗产管理人的合理定位。此种法律身位既不是代理人说,也不是信托关系说所能合理涵盖和穷尽的,精准的说,它乃是一种自成一类的“自体说”。 第三部分是“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具体构建”。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具体建构涉及面广,限于篇幅和为了提高论述的深度,本文主要集中阐述有关遗产管理人制度之中的核心内容即权利与义务部分。在将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定位为公共管理人之后,其权利与义务也就可逻辑地引申出来了。按照遗产继承的正常顺序,可在步骤上划分为三大环节:遗产范围的确定,遗产的管理,遗产的分配。对应于此三环节由此相对伴生出遗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就遗产范围的确定而言,遗产管理人的权利在于他作为公共管理人为实现遗产继承与分配的使命而必须有权确定遗产,并予以造册,任何遗产保管人必须配合遗产管理人之命令移交遗产。其相应的义务则在于通知利益关系人参与遗产继承程序,其履行此项义务的标准乃是勤勉与谨慎。就遗产的管理而言,遗产管理人的权利在于通过种种追索方式收管财产并进行统一、集中的管理。其相应的义务在于,对收管的遗产进行善意经营和妥善保管。就遗产的分配而言,遗产管理人的权利在于主导遗产继承顺序,实现遗产的协调和一体化分配,并对妨碍遗产分配的行动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其相应的义务在于,确保遗产继承的程序能够公平和透明地进行。除此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之外,遗产管理人还具有关于个人利益的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自由决定是否作为遗产管理人介入遗产继承活动的权利,以及介入之后请求支付报酬的权利。与之相应的义务则是避免自我交易和保守因作为遗产管理人所知悉的商业及人身方面的隐私。 第四部分是“小结:对案例问题的回应”。通过首尾呼应,依照遗产管理人制度建构的相关内容对文章开篇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回应。由此再次对比了我国现行立法与构想中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从中折射出现行立法体制存在的结构性弊端以及可行的改革方向和变革方案。在这一意义上,必须双重感谢侯耀文先生,他生前给世人带来了快乐,死后也给世人指示了前进了方向。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23.5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3条

1 杨金锁;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1年

2 李茂峰;论民法中的财产管理权[D];华东政法大学;2012年

3 王燕波;论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D];延边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2399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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