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19-10-12 20:26
【摘要】:隐私权的基本精神是保护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是尊重保障个人权利的体现,其保护的程度也是衡量社会稳定和谐的标准之一。其理应受到立法、司法、相关行业以及公民个人的重视,从而使人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护,发挥其对个人的目的价值和社会的工具价值。本文以2014年到2015年初娱乐新闻中一系列可能涉及隐私权的报道引入公民对于隐私权的讨论,归纳隐私权在我国理论、立法、司法中的现状,分析其中存在着哪些问题、哪些特点并对如何完善保护制度提出意见。 隐私的发展体现着历史发展的痕迹,因时代的发展被赋予不同的内涵,从原始社会到现在不断引起人们的关注,外延也不断扩大。特别是近些年由于个人物质方面的不断满足,个人权利意识不断提高,隐私权逐渐走入各个领域。但至今我国理论界以及立法中都没有统一而具体的隐私权概念,综合各个学者的观点对其客体和权利内容应该采取比较广义的解释,从而使个人尊严得到全面的保障。 我国宪法、民事法律、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都或多或少有关于隐私权的规定,这对于我国公民隐私权保护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其起步晚、起点低,有些内容规定的过于笼统,以致有时出现审判时无法可依的局面;且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在当今时代出现了一些新变化,如侵权行为多样化,侵犯对象扩大化,侵犯主体多元化,侵犯后果严重化等特征,,现有法律规定与人们隐私权保护的需要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司法中一般采取严格的要件认定隐私侵权案件,隐私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也十分有限,这使得有些被侵害者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补偿。除此之外,司法中还存在着举证责任困难、保护十分有限、易与其它权利相冲突、审判标准不统一等诸多问题。 立法和司法的现状都对我国目前的隐私权保护提出了挑战。因此要不断地完善隐私权的立法,在宪法的指导下以民事法律为基础,明确隐私权的定义,具体规定隐私侵权的责任要件、责任承担方式、免责事由等内容,并适应时代的发展增加特殊领域侵权的规定,以其他法律法规为补充为隐私权保护提供较为全面的法律依据。在司法方面,要统一司法标准、规范举证制度、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合理认定侵权责任。更要重视强化特殊领域的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国家相关部门为相关行业提供技术支持和物质保障,加强对其有效的行政指导。对于公民而言增强隐私观念,保持对隐私的敏感性,尊重他人隐私,依法保护自身隐私都是有效保护隐私免受侵犯的有效方法。相信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立法、司法的完善,相关行业自律和公民隐私观念的提高,隐私权会得到更好的保护。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
本文编号:2548250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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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金丹;网络隐私权的私法保护[D];吉林大学;2010年
本文编号:2548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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