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实名制的侵权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9-10-18 15:00
【摘要】:网络的特殊性在于其构建的是一个以多元信息为元素的集合空间,我们一般认为网络空间是虚拟的,该空间的信息传递依靠的是IP/TCP协议,基于特殊且唯一的一个以字符串为单位的IP地址,不考究信息上传和下载的地址背后行为人的真实社会身份。网络具有先天的隐匿性,然而匿名所导致的问题就在于网络秩序的非稳定化发展及违法有害信息的泛滥,所以才产生了网络实名登记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网络实名制即在互联网络空间实施网络行为主体以个人正式姓名和其他身份信息实名登记的制度,该制度将行为人不同的网络地址接入端变化为个人信息。因为网络端口接入的特殊性,网络实名制在现行的实施方案中,包括后台实名前台匿名和后台实名前台实名两种模式。韩国作为首例依法实施网络实名制的国家,针对网络服务接受者而言,采用后台实名前台匿名,即网络服务接受者接受网络服务时,向有关部门实名登记,但是在网络服务界面不显露或公示真实姓名,而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一律采用后台实名前台也实名的模式。我国自2000年、美国自2006年起也有网络实名的基本实践操作。对于我国网络实名制的继续实施和扩大操作范围,最大的问题就是网络实名制和网络用户言论自由权、个人身份信息隐私权和姓名权的冲突,社会各界普遍存认为网络实名制极大可能会对网络用户言论自由权造成戕害,并可能导致用户个人身份信息隐私的不当收集和泄露问题;并且就我国现有立法来看,网络实名制的实施缺乏应有法律依据。公众对网络实名制不信任的根本原因在于对网络实名制度的不了解,事实上,网络实名制和公民言论自由权及身份信息隐私权之间的冲突是可以调处的,所谓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就整个社会自由权而言,一部分绝对的自由必然导致其他部分的不自由,完善的网络实名制度的目的在于限制部分的自由,规范网络秩序,其对网络行为主体自由的部分限制和身份信息隐私资料的收集是为了可以更好地保障网络言论等自由权利,设定实名制规范的操作程序和保障机制及权利救济积极,以及提供良好网络身份信息管理技术性支持,可以很好地化解这一问题,消除公众对网络实名制的恐慌心理。网络实名制在我国甚至是所有其他国家的发展和构建,是必然的趋势。
【学位授予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
【学位授予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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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付W,
本文编号:255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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