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交易B2C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研究
发布时间:2019-10-29 10:31
【摘要】:当下,以互联网为代表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给人们许多传统的行为模式带来了深刻的变化和深远的影响,传统的购物模式(或称网下购物)越来越明显的受到互联网信息技术应用到购物领域的强烈冲击,以B2C为代表的网络交易模式(或称网上购物)已经逐渐成为世界各地、各个年龄段的人们的日常生活习以为常的一种生活方式。但是,网络交易活动红火的同时,也使得这种高度依赖虚拟化网络进行交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逐渐突显出来。从我国现有的关于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方面的法律来看,它们存在系统性差、内容简单并且散乱、明显滞后、原则性较强而可操作性差等问题。这些法律通常只是分散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等一些法律的相关规定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周延性极弱,早已不能适应电子商务时代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迫切需求。再加上网络购物的消费者对网络购物这种虚拟的交易环境以及完成网络购物所需要的一定的网络技术的掌握不完全性,这就使得网络交易B2C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层出不穷。网络交易B2C模式下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表现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受限、安全权遭受威胁、公平交易权受到侵害、损害赔偿权难以实现。通过实践中的案例的介绍,反映出我国网络交易B2C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存在的若干问题。在充分借鉴国外关于网络交易方面成熟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的国情和网络交易B2C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实际情况,建议我国网络交易B2C模式下消费者权益立法保护应采取的措施主要有:强化网络交易B2C模式下网络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网络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修改现行的《广告法》对虚假广告进行规制;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审查义务进行明确的立法,提高网络购物经营者的准入门槛。增加消费者网络交易安全方面的规定:规定商品质量及人身安全保护问题;对电子支付划拨问题进行专门性立法;在专门法中增加对隐私权的规定。细化格式条款及退货权的规定:统一规范格式合同条款;增加退货权的规定,并具体细化到具有可操作性。完善消费者损害赔偿机制:完善有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管辖权规则;规定有利于消费者的诉讼证据规则;确立先诉赔付机制和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
【学位授予单位】:安徽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8
本文编号:2553493
【学位授予单位】:安徽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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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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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53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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