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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藏物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9-11-03 18:28
【摘要】: 按照现代民法物权理论,,民事主体通常可以基于两种原因取得动产所有权:其一是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动产所有权,如因买卖、互易、赠与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其二是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动产所有权,包括因埋藏物之发现、遗失物之拾得及先占等事实行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虽然埋藏物的发现在日常生活中并不是普遍现象,但对其进行研究仍然具有较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并且我国现有的民事法律所构建的埋藏物制度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因此有必要对埋藏物制度进行比较系统的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的埋藏物立法提供借鉴。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已基本确立,国家已采取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这一背景下,人们追求财富,追求投入与回报成正比已经成为正当的要求,效率成为优先的价值标准。甚至可以说,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理论,人们的道德标准及其价值取向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因此不应固守昔日的戒律而忽视制度的创新。就我国有关埋藏物的现有规定而言,它几乎完全忽视发现人在整个法律关系中的重要性,这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是难以通行的。如果不赋予发现人一定的权利,发现人的投入得不到回报,其结果是,人们干脆不去发现,或者发现后隐而不交。这样,以高标准的道德要求人们,得到的却是对道德的曲解,使发现人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因此,改革我国现有的埋藏物制度势在必行。我国是一个成文法传统极强的国家,立法的明文规定可以有效地减少司法实践中的不公平因素,促进纠纷的公平、合理解决。由于我国立法内容过于简略,在司法实务中较难适用,且与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对埋藏物发现的规定大不相同。因此,消除现行法律规定中的阻滞因素,确立科学的埋藏物发现制度,是完善相关民事立法的必由之路。 全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组成,引言提出问题,结语收束全文,而作为文章主体的正文则由三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埋藏物制度基本理论问题研究。首先最重要的,便是对埋藏物的概念进行界定,为后文的论述做好铺垫。关于埋藏物的概念,各国立法、学说之界定均未尽一致。综合考察罗马法和《法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等相关规定以及我国法学界诸多学者的不同观点,埋藏物应该是指埋藏于土地或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能判明之动产。接下来将埋藏物与相关概念进行辨析,以突出其特点,比较的对象,包括遗失物、漂流物、抛弃物、包藏物和无主物等等。然后详细地分析了发现埋藏物这一事实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和行为要件。通过第一部分的论述,使与埋藏物制度有关的基本理论问题得以澄清,为文章的进一步推进奠定了基础。 第二部分,埋藏物制度比较立法研究及其价值分析。比较立法研究包括纵向的历时研究和横向的共时研究。历时研究包括罗马法相关规定和我国古代相关立法。罗马法的埋藏物制度具有对标的物经济价值的回复和对埋藏物发现的鼓励、支持的双重意义;我国古代立法则基本上肯定了发现人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权。共时研究则对当前有关埋藏物发现之法律效果的三种立法例进行了比较分析。这三种立法例指发现人有限取得所有权主义,发现人取得报酬主义及国家取得所有权主义。对埋藏物制度进行价值分析是从伦理学与经济学的角度对我国当前的埋藏物制度进行反思,通过道德分析与经济分析,证明改革我国当前的埋藏物制度,使发现人能有限取得埋藏物的所有权和享有报酬请求权,变无偿为有偿,不仅符合当今社会的实际道德水准,而且符合市场经济环境下人的“经济人”本性和效率原则。 第三部分,我国埋藏物制度立法缺陷及其完善。首先分析了我国采取国家取得所有权主义的缘由及缺陷,并对“归国家所有”进行了评析:“归国家所有”不但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而且会导致立法价值的缺失,还在实践中扼杀了先占制度。然后对完善我国的埋藏物制度提出了建议,即建立以发现人有限取得所有权和一定条件下享有报酬请求权为主要内容的埋藏物制度。最后为我国的埋藏物制度进行详细的立法设计,不仅对关键概念进行了科学的界定,而且明确了发现人的权利及义务,还对某些特殊情况做出了特殊规定。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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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55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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