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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所有权保留与第三人利益的冲突平衡

发布时间:2019-11-13 12:40
【摘要】:本文由所有权保留的概念入手,阐述了其性质与制度价值。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由于所有权权属和表象不相一致,加之所有权保留条款的相对性及其公示制度的缺失,使得所有权保留买卖双方与第三人极易发生权利冲突,如何在不同的情况下平衡买卖双方与第三人的权利冲突正是本文所要研究的。在出卖人再次转让保留物时,应首先肯定其处分权,当保留物实际移转至第三人且为善意时,则其取得足以对抗买受人期待权的所有权。当出卖人在保留物上设立抵押时,区分所有权保留与动产抵押的先后顺序分别讨论,抵押在前,所有权保留买卖在后,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买受人。所有权保留买卖在前,抵押在后时应结合所有权保留公示制度加以判断。买受人再次转让保留物则属无权处分,应依据物权区分原则分别判断合同效力及物权变动效力,在物权变动中存在第三人善意取得的空间。买受人在保留物上再设权利负担时又分为再设抵押与再设质押,在此两种情形下均应优先保护出卖人的利益。在第三人的行为引发的与所有权保留买卖双方的权利冲突中,本文分为三种情形讨论:在第三人对保留物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时,买卖双方的债权人均不得对保留物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第三人侵害保留物时,占有保护请求权只得由买受人行使;在损害赔偿请求中,买卖双方只得共同行使一个请求权,至于赔偿金如何分配,应由双方根据契约履行实际情况商议而定。第三人将保留物留置时,不应一味优先保护留置权人利益,而是应结合所有权保留公示制度,综合考虑留置权人与保留物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为更好地保护买卖双方及第三人的利益,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参考域外立法例的基础上,我国宜采用区分主义的公示制度,并应按照消费品和非消费品、库存和非库存、特殊动产和一般动产的分类作出划分。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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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6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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