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动产物权变动解释论——重新审视《物权法》第24条
发布时间:2019-11-15 03:58
【摘要】:交付是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构成要件并具有公示效力。物权法对特殊动产物权变动采登记对抗主义,但没有赋予登记以绝对公信力,实践中应结合登记和占有状况综合考察其权属状态。物权法主要规定了特殊动产所有权和抵押权,但依其性质可以设立质权和留置权,物权法也应当对特殊动产用益物权作出明确规定。善意第三人主要是指善意物权关系人和特殊情况下的债权人,不包括债务人。特殊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但构成要件宜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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