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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他人之物转让合同效力的展开

发布时间:2019-11-20 03:46
【摘要】:无权处分他人之物合同的效力包括对缔约人的效力与对原权利人的效力。对缔约人而言,在缔约人为善意时,属于认识错误的问题;在转让人为恶意而受让人为善意时,合同的效力为可撤销;在双方恶意时,合同原则上无效,原权利人则有权决定其有效。对原权利人而言,权利人通过对无权处分行为的追认代替转让人成为了合同当事人,针对权利人的追认权,法律应赋予受让人撤销权。善意取得能够排除受让人撤销权,转让合同有效,但不能以此说明转让合同有效是善意取得的要件;受让人撤销合同的,将排除其善意取得,也不能以此说明善意取得是转让合同的要件。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与无权处分合同是否有效没有直接关系。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6条

1 崔建远;;出卖他人之物合同的效力设计——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立法论[J];河北法学;2006年03期

2 李先波;杨志仁;;善意取得中转让合同效力问题研究[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年06期

3 吴国U,

本文编号:2563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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