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民法论文 >

论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的证明责任分配

发布时间:2020-03-19 18:36
【摘要】:本文从不当得利案例入手,发现目前审判实务中各地法院对不当得利诉讼“没有法律根据”的证明责任分配极不统一,经常出现一案适用不同的分配标准,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结果,严重影响司法权威。就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证明责任问题,在我国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应该由受到损失的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另一种认为应该让获得利益的被告承担证明责任。目前欧洲各国对于“没有法律根据”证明责任的规定不完全相同,大多数国家认为应由原告承担该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如:法国、奥地利、葡萄牙、苏格兰等。我国至今没有单独法律规定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我国不当得利制度规定过于简单,给实务中处理逐年增加的不当得利案件带来了很大困难,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的证明责任问题亟待明确。关于“没有法律根据”的认识。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可分为:“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有损失”、“获利益和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没有法律根据”。“没有法律根据”这一要件是当事人获利欠缺法律上的正当性,也是不当得利中的核心问题,在判断原告的主张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时最容易产生分歧。关于“没有法律根据”的认定存在统一说和非统一说。一切不当得利应该有统一的概念作为基础,能对所有的不当得利作出统一说明,这是统一说持有的观点,主张统一说的学者所提出的统一概念主要有公平说、债权说、权利说、法律关系说。而非统一说认为,各种不当得利有不同的基础,不能求得统一,应该根据各种不当得利情况分别判断,对“没有法律根据”进行分别解释。非统一说在德国、我国台湾地区处于通说地位。关于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主要学说有待证事实说、法律要件分类说、危险领域说、利益衡量说等。其中法律要件分类说是依据法律规范的不同类别来分配证明责任,德国学者罗森贝克的规范说是该类学说的代表,罗森贝克的规范说在德国、日本的诉讼理论和审判实践中影响最大,也长期处于支配地位。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我国民事证明责任是以罗森贝克的法律规范说为基础,确立“谁主张,谁举证”为一般分配规则,以举证责任倒置为一般分配规则的例外,并兼顾个案的自由裁量。不当得利在实践中表现形式非常广泛、千差万别,不考虑不当得利的复杂性,简单地将证明责任分配给原告或者分配给被告一种规则适用于所有不当得利,无法保证个案的公平。为保障证明责任分配的合理性,本文借鉴非统一说,以不当得利产生的事实上原因为标准,将不当得利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这也是目前各国立法上、理论界关于不当得利最常用的分类。在此基础上,本文借鉴王泽鉴教授的著作,进一步将给付型不当得利具体细化为自始没有给付目的的不当得利、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的不当得利和给付目的不达的不当得利;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可分为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求偿型不当得利与支出费用型不当得利。根据不当得利类型,分别探讨“没有法律根据”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给付型不当得利中由原告承担“没有法律根据”的证明责任。首先不当得利是为了去除被告所获的利益,而给付的行为是由原告作出,至于为什么发生给付,原告了解的事实远远超过被告。其次给付行为已经发生,一般视为给付行为具有正当理由,从维护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考虑,原告想要推翻已发生的给付,应具有充分的证据。最后原告承担证明责任也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在肯定原告对给付型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负有证明责任同时,考虑衡平思想,为降低原告的证明难度,被告仍应对其获得利益具有合法根据做出具体、详尽的说明,再由原告针对被告的该陈述进行有针对性的抗辩。在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应分情况区分证明责任。因被告行为发生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被告比原告距离证据更近,此时再适用法律要件分类说由原告承担“没有法律根据”的证明责任,有失公平,而应采用危险领域说、利益衡量说,考虑举证的难易、证据远近,确定由被告承担“没有法律根据”证明责任更为妥当。在不是因被告行为引起其他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即是由被告之外的他人行为或事件或法律规定情况下引起的不当得利,本文认为根据罗森贝克的“规范说”,依据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应由原告对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要件承担证明责任。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

【相似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胡援;兰芳清;;浅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J];榆林科技;2018年02期

2 魏佳敏;;论指示给付关系中不当得利的返还[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年05期

3 杨朔;;不当得利制度的法律研究[J];现代交际;2019年03期

4 翟轲;;关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现实探讨[J];法制博览;2019年11期

5 周洪波;;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及证明责任分配[J];人民司法;2019年11期

6 高侨;;侵权型不当得利与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关系研究[J];法制博览;2019年27期

7 天空蓝;;1600元[J];时代金融;2018年01期

8 张媛;;关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现实探讨[J];法制博览;2018年11期

9 牛丽天;;论不当得利的返还[J];劳动保障世界;2018年17期

10 张翔;;原因关系双重瑕疵的指示给付型不当得利[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S1期

相关会议论文 前7条

1 王卓勋;;不当得利的几点法律思考[A];中国合同法论坛论文汇编[C];2010年

2 苏彦新;;论格劳秀斯的不当得利学说[A];外国法制史研究(第19卷·2016年)——民法典编纂的域外资源[C];2016年

3 赵庆飞;刘洋;陈刚;张虹;阚园芳;;诉权保护与权利滥用之平衡与规制——关于民间借贷转诉不当得利现象的实证分析[A];法院改革与民商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29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C];2018年

4 秦中峰;石睿明;;建筑企业破产时挂靠工程款的处理方式[A];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C];2019年

5 张立泉;;试析专利分案的不当得利及其对策[A];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发展-2010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首届知识产权论坛论文集[C];2010年

6 李爱;;不当得利与盗窃罪辨析[A];贵州法学(2015年第2期)[C];2015年

7 张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合同上请求权的竞合[A];当代法学论坛(2008年第4辑)[C];2008年

相关重要报纸文章 前10条

1 小刚 职员;储户拒还银行误操作款 看点不在“不当得利”[N];企业家日报;2019年

2 本报记者 杜杨楠;责任岂能“离柜”了之[N];大连日报;2017年

3 本报记者 赖隽群;保险公司告获赔方不当得利 索还14万元[N];广西法治日报;2018年

4 本报记者 赖隽群;这些转款是归还借款还是不当得利?[N];广西法治日报;2018年

5 李虹;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力[N];江苏经济报;2018年

6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周振义 杨慧文;村民互换耕地所获补偿是否属于不当得利[N];检察日报;2016年

7 彭新林;处理贪官不当得利 凸显法治反腐理念[N];检察日报;2017年

8 徐澜波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化解《民法总则》实施中的新问题[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

9 本报记者 曹天健;曹县一街道办起诉拆迁户不当得利[N];法制日报;2017年

10 本报记者 赖隽群 通讯员 欧阳九林;这5万余元是否属于不当得利?[N];广西法治日报;2017年

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6条

1 章小兵;三人关系型不当得利研究[D];湖南大学;2015年

2 谢雪凯;英国不当得利法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4年

3 刘言浩;不当得利法的形成与展开[D];复旦大学;2011年

4 洪学军;不当得利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3年

5 霍政欣;不当得利的国际私法问题[D];武汉大学;2005年

6 陈林;推定信托研究[D];吉林大学;2010年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0条

1 周晔;试论无权处分之不当得利的客体及返还内容[D];华东政法大学;2019年

2 徐静;论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的证明责任分配[D];华东政法大学;2018年

3 黄凯元;从“给错钥匙装错房案”[D];华东政法大学;2018年

4 李崇;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的理论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19年

5 营鹏飞;不当得利证明责任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7年

6 何铜;论不当得利返还范围[D];西南政法大学;2018年

7 余进;不当得利纠纷的证明责任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7年

8 朱W氶

本文编号:2590555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2590555.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f6b47***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