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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视野下的权利失效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29 05:40
【摘要】:现代法权观念已经实现了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的转化。社会本位的法权理念追求个人利益、局部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三者之间的平衡,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也就应运而生。为了最大限度的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就必须对民事权利进行外部限制,既包括权利内容上的限制也包括权利行使时间上的限制,其中内容上的限制一般表现为禁止权利主体滥用权利,而时间上的限制则体现在民法规范的时效制度之中,以一定时间经过的方式来限制权利行使的法律效果,最常见的方式就是利用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这两大制度来维护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公平正义。然而,随着物权在市场经济中的加速流转,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日渐复杂,仅仅依靠时间经过制约权利行使的立法模式呈现出僵硬化和机械化的状态,这表明现有的时效制度已经难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在这一大背景下,德国通过学说和判例的方式创设了权利失效制度,以此来弥补除斥期间制度在适用范围上的狭隘,软化权利失效制度在适用上的僵化。同为大陆法系的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了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会纠纷,完善权利救济的途径,也相继以判例的形式确立了该制度。实践证明,德国、日本以及中国台湾地区关于权利失效制度的立法例有效的化解了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基于时间产生的矛盾,有效的维护了市场交易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发展。但很遗憾的是,我国大陆地区,对这一理论并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无论是在司法实践还是民法理论中,我国目前尚没有建立权利失效制度,而该理论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以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为皈依,所涉问题牵连甚广,涉及方方面面,对其进行研究有利于实现整民法体系的完整性,这对于我国构建完善的民事法律体系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此外,权利失效制度的构建可以有效的解决目前无法可依的司法困境,这对于维系社会关系的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由此可见,研究权利失效制度,寻找其根植于我国民法体系的沃土,是司法改革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课题之一。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对权利失效制度进行系统的阐述和解释,以便将其纳入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体系之中,从而确立成为一项独立的法律规则,使其与除斥期间、诉讼时效等制度一起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权利保护链,从不同的方面发挥禁止权利滥用的功能,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学位授予单位】:云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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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0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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