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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宠物之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01 05:12
【摘要】:过去十年间,我国宠物尤其是宠物狗的数量增长迅速。随之而来的宠物被侵害的案件也逐渐增多,对于宠物主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大多数法院因于法无据而不予支持。我国司法解释规定了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毁损、灭失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该规定限制性的承认了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但其保护的范围过于狭窄,没有将宠物等其它人格物纳入其中。当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饲养宠物,宠物已不再单纯地作为一种工具性的动物存在,而向伴侣性宠物的角色转变,被视为寄托宠物主人情感的特殊物。我们不能否认这种现实状态:宠物身上承载着主人的情感利益,其受到侵害后,宠物主人的情感利益会随之遭受损害,将使宠物主人蒙受巨大的精神痛苦。若精神损害的程度严重,则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通过对理论基础的研究、国内外立法及司法的考察,本文认为,侵害宠物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合理性与可行性。
【学位授予单位】:黑龙江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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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吴国U,

本文编号:26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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