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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儿童性侵之预防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06 12:55
【摘要】:校园本是一片乐土,应给学生提供安全舒适的校园环境,但校园性侵案却频频发生。最近接连曝光的校园性侵案,令公众开始关注儿童在校的安全。校园性侵成为了对校园秩序和学生安全的重大威胁。校园性侵往往具有“受害人数多、持续时间长、危害性极大”等特点。另外在“师源型”校园性侵中由于特殊的校园环境和当事人身份关系,致使该类型的性侵案发生率居高不下。同学间的性侵由于儿童性早熟、性冲动的诱导,同学间性侵发生率也在逐步上升。虽然近年来,我国开始重视儿童遭遇性侵的状况并制定修改了相关法律来保护儿童性权利。如:刑法修正案(九)将“猥亵”罪的客体扩大到男性。2017年3月通过的《民法总则》中将“未成年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改为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建议虽然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儿童性权利保护的不断完善,但从近几年曝光的儿童性侵案件来看儿童遭遇校园性侵的案件还是处于居高不下的状态。为防范校园儿童性侵的发生,加强对儿童性权利的保护。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对校园、儿童、性侵的概念加以限定。首先,将校园一词限定为案件发生地,与加害人的身份无关但被害人应为在校学生。其次,将儿童限定为未满十八岁。采取与我国批准加入的首部儿童权利保障的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相一致的年龄限定。最后,将性侵的含义界定为“非接触说”即儿童性侵不仅包括“抚摸”、“体腔插入”等接触行为,并将诱使儿童观看色情制品等非接触性行为也划分为性侵来确保对儿童性权利采取最低限度的保护。第二部分根据校园儿童性侵发生主体身份的不同,将在校园中发生的儿童性侵分为三种不同的性侵类型。即:“师源型”校园性侵、同学间的校园性侵与校内外人员对学生的性侵。由于校内外人员,如:校外人员进入校内对学生的性侵和非教职员工(保安、厨师等)对学生的性侵等大多由于校园安保性不强和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弱等特点,因此在本文中对第三种校园性侵类型发生原因不再加以探究。本文主要针对前两种校园性侵类原因:即从加害人原因、被害人原因及法律、学校、社会等原因展开讨论,探究不同类型的校园性侵案发生的具体原因。本文第三部分针对案件发生的具体原因找出我国现行法律及制度中存在的不足。通过对域外国家中保护校园儿童性权利的先进立法及经验进行学习,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惩治防范保护制度及机制提出意见与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上海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183;D92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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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16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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