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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游戏网络直播的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06 17:06
【摘要】:随着新技术和新传播方式的兴起,电子游戏近年来高速发展,日趋成为我国文化产业的重要支柱。但新事物伴随着新问题,电子游戏网络直播则是电子游戏领域出现的新型知识产权问题。由于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众多,电子游戏网络直播已经发生了相应的法律诉讼。然而在这些诉讼中,出现了许多一时难以解答的复杂问题,例如:(1)电子游戏是否能够构成《著作权法》下的作品,具体而言,电子游戏运行时产生的画面,是否能够构成《著作权法》下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2)游戏直播平台与游戏主播究竟应当如何定位?玩家和游戏主播的行为的定性如何,是否创造出了新的作品?(3)对游戏作品的再创作以及对游戏画面作品的传播是否具有合法性?游戏直播所涉著作权人的权利界限该如何划定?游戏直播是否适用合理使用制度?这些问题都值得研究。基于上述问题,本文分为四个部分进行了如下研究:本文在第一部分的主要观点为:应当对电子游戏进行分类讨论。本文在研究了目前的司法实践后发现,大多数主张电子游戏中各项权利的当事人往往最先寻求著作权法项下的保护。鉴于此,本文认为,在解决类似问题时,不可采取“一刀切”的路径,认定所有的电子游戏均能构成“类电影作品”或均不属于作品。而是应当以电子游戏本身的属性入手,采取个案分析的视角,分类讨论一项具体的电子游戏是否能够构成“类电影作品”。具体而言,应当首先以剧情为标准对电子游戏进分类,剔除明显不能构成“类电影作品”的作品的游戏,以及明显属于“类电影作品”的游戏,再对其中存在较大争议的“竞技类游戏”借鉴国外的司法经验。尤其是目前以美国为首国家,所采取的“固定性标准”。基于“固定性标准”,竞技类游戏具有明显的交互性,因此无法作为作品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就“固定性标准”在我国的具体借鉴问题,尽管我国现有的立法在作品的构成要件中并未提出“固定性标准”,但事实上,“固定性标准”不仅符合著作权法的基本逻辑及原理,也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运用,因此,针对竞技类游戏是否能够构成“类电影作品”的判断中,“固定性标准”是值得借鉴的分析方法。本文在第二部分研究了玩家操作游戏及网络直播平台通过网络直播电子游戏画面的行为的定性。本文认为,与适用于电子游戏本身的分析方法类似,对玩家行为及网络直播行为的分析也同样需要采取分类讨论。在对电子游戏按照“剧情标准”及“固定性标准”进行分类后,本文认为:玩家操作强剧情类游戏的行为类似于播放电影,并不具有任何独创性,而通过网络直播强剧情类游戏画面的行为亦显然属于侵权行为的范畴。而在竞技类游戏的语境下,游戏玩家的对电子游戏进行操作的行为,并不能够被定性为增加了具有独创性的内容,也因此不能被定性为“创作”行为。此外尽管由于著作权法本身的滞后性,网络直播行为并不能被归入任何一种明文规定的侵权行为中,但根据相关国际公约及目前的司法实践,著作权人可以基于其享有的“其他权利”对网络直播行为进行规制是不具有较大争议的。但在竞技类游戏的语境下,直播行为的目的不在于再现竞技类游戏本身,而在于展现游戏玩家高超的操作技艺,结合“转换性使用”的标准,应属于合理使用行为。本文在第三部分讨论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电子游戏网络直播问题中起到的兜底作用。如上述分析,竞技类电子游戏由于具有交互性,并不能构成著作权法下的“类电影作品”,此外即使退一步认为竞技类游戏构成作品,直播平台通过网络直播作品的行为,也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鉴于著作权法无法对竞技类游戏的网络直播行为进行有效规制,而在竞技类游戏的市场中又明显存在经营者“搭便车”攫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情形。本文认为,由于法律本身固有的滞后性,《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并不存在任何一款具体条款能够对竞技类游戏相关的“盗播”、“搭便车”行为进行规制。然而,竞技类游戏的市场中,直播平台通过前期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获得竞技类游戏的独家转播权利,并在后期的网络直播过程中通过流量变现已是既有的商业模式,而类似“斗鱼案”的“盗播”行为对相关的商业模式造成了影响,更是严重破坏了市场的竞争秩序及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兜底作用进行规制。但是,竞技类游戏网络直播的具体商业模式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目前所能提供的保护力度具有不足之处。因此,针对网络直播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基于对现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度自身缺陷清晰认识的基础上作出的改良与优化,进一步修改法律,增设有关“盗播”、“搭便车式直播”的具体条款,为相关问题提供明确的司法解决路径。第四部分:得出本文的结论。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41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2条

1 李捷;;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J];知识产权;2015年05期

2 冯晓青;孟雅丹;;手机游戏著作权保护研究[J];中国版权;2014年06期



本文编号:2616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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