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权的私法保护机制
发布时间:2020-04-09 18:00
【摘要】:随着《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的正式实施,针对于第111条的适用问题,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展开了激烈的讨论,第111条是否确立了个人信息权,其权利属性是人格权还是财产权,该权利又该如何行使,该权利的民事救济途径又有哪些,本文主要围绕这几个问题进行探讨。为了更加清晰的探讨这些问题,本文同时对个人信息权的内涵、个人信息权的内在价值冲突、个人信息的定义及判断标准进行探讨,另外,本文立足于《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对其规定的7种侵权行为种类即非法收集、非法使用、非法加工、非法买卖、非法传输、非法提供、非法公开进行分析,其次,本文对个人信息权的多种民事救济途径进行分析,最后,本文针对于我国目前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提出相关的个人信息权权利保护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烟台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
本文编号:2621078
【学位授予单位】:烟台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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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21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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