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中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0-04-29 01:03
【摘要】:预付式消费具有信用,融资和风险单向的特点,这使得预付式消费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与一般格式条款相比更具特殊性,消费者承担的风险加剧。经营者常常利用其优势地位迫使消费者接受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利益,有损合同实质正义。分析司法实务中关于预付式消费格式条款纠纷的典型例证,通过提炼出法律焦点问题可以发现,预付式消费中格式条款可能引起以下法律问题:一是一些格式条款在效力认定上存在争议,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二是对预付式消费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的具体规则分散于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因效力较低其合理规定在司法认定中难以被适用。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定多为概括条款,在司法认定过程中法官仅凭现有法律规则往往无法做出裁判,法官对预付式消费格式条款公平、合理标准的理解,必须透过价值判断以填补空白,其中可能考量包含法律法规、社会事实、个案条件等各种因素。即便考量相同因素,也可能基于个人价值理解甚至世界观不同而形成不同判断,因此裁判结果可能因人而异,引发实务和理论的争议。在立法滞后的情况下,民法对形式主义缺陷的填补有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合同正义,可以在审判过程中引入经济法的实质公平理念,引导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明确法官利益衡量的约束因素,着重从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性质、种类和目的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和责任,得出与传统民商法思维不同的结论和审判标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通过判例最大化实现同案同判,维护法律统一。以司法控制先行带动立法,来逐步完善我国预付式消费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体系。
【学位授予单位】:天津商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6
本文编号:2644061
【学位授予单位】:天津商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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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4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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