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问题探究
发布时间:2020-04-29 10:47
【摘要】:法律的发展具有滞后性的特点,著作权法也不例外,科学技术的发展刺激著作权法发展的同时,著作权法也为科学技术提供了一定的支持与保障。现阶段,人工智能的发展一日千里,人工智能朝着越来越智能化的方向发展,人工智能生成物层出不穷,部分人工智能生成物表现出越来越强的“类人类作品”特点,与此同时现行的著作权秩序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冲击,这种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方面,著作权法语境下,人工智能生成物该如何定性?第二方面,人工智能是否可以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第三方面,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应当如何归属?本文围绕以上三方面的冲突,以现阶段人工智能以及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基本理论作为出发点,结合域外人工智能著作权保护状况及启示,立足于《民法》以及《著作权法》的基本理论为当前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谋求化解之道。本文分为六个部分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展开探讨。第一部分在人工智能现有的发展背景下,以人工智能对现行著作权法体系带来的冲击为主线,对相关的学术观点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对于本文研究的问题以及研究前述问题所运用的方法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第二部分回归于理论基础,对于人工智能以及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相关概念进行剖析,分析现阶段人工智能以及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特征,同时明确现阶段开展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所面临的问题从而为下文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的探究指明了方向;第三部分对域外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研究状况进行梳理,对人工智能生成物既要宏观把控,也要对人工智能生成物微观洞悉;第四部分在著作权法语境下展开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定性研究,在作品认定条件的基础之上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作品属性进行了认定;第五部分则从民事主体以及作者的一般性认定条件出发对于人工智能的作者主体地位进行了否定;第六部分则在人工智能不具备作者主体地位这一理论前提的基础之上对人工智能著作权归属模式的各种可能性进行了比较,最终为人工智能生物著作权归属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解决之道。
【学位授予单位】:华南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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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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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44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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