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法律适用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12 16:50
【摘要】:近些年来,随着老年人人口比重的日益增加,中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养老问题备受关注。《老年人保护法》、《民法总则》确立的意定监护制度为我国的养老问题提供了新思路、新模式,即老年人能够在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与个人或组织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它能够保障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来确定监护人。目前,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也已大力推广该项制度。但通过分析两则现实案例发现,由于现行立法中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欠缺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细则,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诸如意定监护人选任规则不够明确,意定监护人的选任更需要考虑的不是血缘关系,而是监护能力和个人意愿,“其他个人或组织”的规定较为模糊,无法确定。另外,对意定监护协议公证重视程度不够,缺乏意定监护监督机制,处于弱势地位的老年人一旦权益受损,无法自我维权时,缺乏监督的意定监护将成为损害老年人的制度工具。因此建议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进一步明确意定监护人范围,或可以建立专门的意定监护机构或专业的意定监护人,进一步加强对于意定监护协议内容的公证,这样不仅可以降低其法律风险,还可以起到公示或登记的作用,以提高意定监护协议的执行力。同时,更为重要的是需要建立健全完备、有效的老年人意定监护监督机制,加强对监护人的监管,从监护关系开始之初就降低侵害老年人权益行为出现的几率。
【学位授予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1
本文编号:2709824
【学位授予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1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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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09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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