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书规则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15 10:12
【摘要】:现有理论中的一元论与多元论的争论,要么只认可要约承诺规则,要么将合同书规则视为合同成立时间认定规则,要么将合同书规则视为例外规则,均不足取。合同书规则,是指在当事人以合同书的方式签订合同时,法院依据《合同法》第32条与第37条规定所形成的用以判断合同是否成立的规则。它是我国合同成立司法裁判的规则之一,能否正确适用,对当事人间的合同是否成立有着重要的影响。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合同书规则已经被法院当作一个独立的成立裁判规则,但对于合同书规则与要约承诺规则的关系、适用分界线、适用范围等仍不明确,导致对一些相同案件事实,不同法院依据不同的成立规则得出了不同结论,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只有明晰合同书规则的独立性以及适用的范围、适用合同书规则认定合同成立需要满足的条件等问题,才能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混乱适用情况,以及理论上的一些矛盾与困境。在性质上,合同书规则应当是一种合同成立规则,解决的是合同成立问题。在功能上,合同书规则是一种裁判规范,是为法院或者仲裁机关提供一种认定当事人间合同是否存在、是否成立的裁判依据。通过该规则在合同法体系上的安排以及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合同书规则与要约承诺规则应当属于两种不同的合同成立规则,合同书规则应当能够独立地成为法院裁判合同是否成立的法律依据,独立于要约承诺规则适用。作为一项独立的合同成立裁判规范,合同书规则也应当有其特殊的适用范围,只有在“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况下才可予以适用,即只有在当事人明确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与依据书面形式要求之规定、行业惯例以及其他因素推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形下,法院或者仲裁机关才能适用合同书规则。对于依据书面形式规定所作的推定,应当充分理解合同书与书面形式在立法上的亲缘性,合同书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书面形式,能够基于书面形式之法律规定推定出采用合同书的情形。法院或者仲裁机关适用合同书规则时,原则上应当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但在例外情况下,也可以基于当事人间的履行事实判断合同的成立。
【学位授予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6
本文编号:2714267
【学位授予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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