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15 13:21
【摘要】:2011年至今,人工智能进入爆发式增长的新阶段,使人工智能成为了第四次工业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核心力量。人工智能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整体跃升,推动产业升级,驱动了“智能无人经济”快速发展。如何确保人工智能健康、安全的发展已经成为了人类的共同关切。实际上多个国家已经把人工智能的发展纳入了法治轨道,2017年7月,国务院也发布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自2015年“谷歌”公司的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严重交通事故以来,人工智能产生的法律问题引发学界深思。人工智能成为了人类历史上取得的最重要的技术进步,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与此同时,人工智能引发的法律、伦理等问题日益凸显,对当下的社会秩序及公共管理体制带来了新挑战,需要法律研究者贡献智慧。人工智能涉及到的民事法律问题包括主体资格、知识产权、侵权、人格等,其中许多都与现有法律制度形成冲突。具体到本文来说,人工智能在著作权领域的角色已经从创作的辅助工具向创作的直接承担者转变。这种角色的转变混乱了私法体系中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冲击了以“人类作者”为中心构建的传统著作权理论。三年前,欧盟委员会法律事务委员会向欧盟议会提交了一项动议,提案中第一次要求欧盟委员会赋予人工智能机器人“电子人”身份,并赋予这些人工智能机器人依法享有著作权、劳动权等特定的权利与义务。2017年沙特阿拉伯第一次授予一名“女性”机器人索菲亚公民身份,“她”还参加在利雅得举行的“未来投资计划”大会,与人类进行沟通。这些显然冲击了传统的民事主体制度,也让法学研究有了新方向,并且这种影响是法学无法忽视的。那么,立法者是否应该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呢?另外,人工智能的创作物也引发了相关人员的强烈关注。2018年10月25日,人工智能创作的一幅人类自画像在佳士得纽约拍卖会上拍卖,最终超出估价以432500美元成交。当拍卖师一锤定音时,一个历史性的时刻产生了。2016年在日本第三届日经新闻社的“星新一奖”比赛上,由日本公立函馆未来大学的人工智能创作的《电脑写小说的那一天》通过了初赛。这些对于画家和作家来说可能并不是一个好消息,至少绘画和写作等领域已经不再是人类的独享权利了。那么,人工智能创作物属于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吗?如果属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又归属于谁呢?以上三大问题共同构成了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问题的分析表明,人工智能的民事主体资格争议成为了本文研究一个无法逾越的问题,而且也是本文研究的基础和难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作品属性是本文研究的重要议题,而版权归属问题的争议很大,观点学说众多。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提出了本文的研究问题。具体是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实例引出,紧接着提出了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商业价值、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利益归属和分配、人工智能创作物对传统著作权理论的冲击和人工智能创作物对于著作权法研究意义四个问题。第二部分是本文的主体部分,主要是针对三大主要问题展开的理论分析。首先从法律理论基础上展开研究,其次,详细整理归纳国内外学界的若干学说和实践中的处理意见,最后笔者给出了自己对于三大主要问题的评析和看法,揭示运用著作权法保护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部分是解决本文研究问题的可能出路。一种思路是运用现有的法律资源解决这个问题。比如着手《著作权法》的立法修订;利用现有民事“孳息”理论解决;运用邻接权来保护人工智能创作物。另一种思路是进行制度创新。比如适时进行人工智能专门立法;重构版权法的基础理论。第四部分是本文的结语,包括结论、论文的创新点和不足。从传统的版权法理论来看,由于现在的人工智能还不具有授予法律主体资格的可能,因此笔者建议立法者从法律层面上确认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作品属性,并且明确判断其作品属性的两个主要标准——具有独创性和显著的市场价值。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归属于智能软件程序的设计者,是因为设计者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完成具有实质性贡献。如果强人工智能拥有了人类社会的伦理观和道德观,并且还具有独立意志,不排除未来立法者赋予其有限民事法律主体资格的可能。在拥有民事主体资格后,也可以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归属于强人工智能本身。解决人工智能创作物问题的方法有多种,无论从哪一个角度着手,从根本上解决的话都需要重构版权法基础理论。比如将“人类受众”作为新的理论基础,但突破传统理论的风险和难度都很大,值得继续深入展开研究。
【学位授予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41
本文编号:2714475
【学位授予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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