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合同义务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01 05:34
【摘要】: 后合同义务作为合同义务链条中的重要一环,与给付义务共同搭建了合同义务的基本框架。它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托,以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等为内容构成了对合同内容的必要补充,对于全面履行合同,周全保护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在充分吸收、借鉴已有理论成果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等多种方法就后合同义务做出了深入、系统的研究: 第一章后合同义务概述。这部分首先在梳理后合同义务历史发展过程的基础上,提出后合同义务萌芽于古罗马法,探索于法国司法实践,确认于德国的判例和学说,发展于英美法和我国的台湾地区,被我国《合同法》移植、吸纳!其次,在深入剖析后合同义务的概念和特征后,认为后合同义务的精华在于一个“后”字、一个基础、一个目的、一个内容和一个性质,这是它区别于其他义务形态的核心之点。最后,对后合同义务的内容进行了总结概括,即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和不作为义务是后合同义务的主要内容。 第二章后合同义务的衍生基础和制度价值。本章主要通过对后合同义务产生的经济基础、社会基础、法理基础的分析,揭示其产生的理论根源。其中,经济结构的变化及经济价值体系的重构为后合同义务的产生奠定了经济基础;社会人口结构的重组及社会道德价值、公共利益价值的凸现为后合同义务的生成铺就了广阔的社会平台;诚实信用原则及相关的判例和学说为后合同义务的出现夯实了法理根基。后合同义务的产生在合同法发展史上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的出现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保护交易秩序、补充和完善债法体系。 第三章后合同义务与其他义务形态的比较分析研究。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领域的广泛运用使合同义务得以扩张,并由此形成了以给付义务为核心的义务群。本部分正是从合同法上义务群的宏观角度出发,从产生时间、存在基础、履行抗辩权、救济方式等方面对后合同义务与其他义务形态进行了比较分析研究,再次凸显了后合同义务的个性特征,以求涵义的准确和概念的明晰化。 第四章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责任制度研究。从性质上说,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责任是独立的后合同责任;从构成要件上讲,当事人违反后合同义务有过错、存在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有损害事实、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后合同义务的四大支柱构件;从责任形式上看,损害赔偿是主要形式,继续履行是次要形式。
【学位授予单位】:河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923.6
本文编号:2736343
【学位授予单位】:河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923.6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姚会平;经济索赔中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J];对外经贸实务;2002年08期
2 向甬;论合同义务的本质[J];法学;1999年09期
3 焦富民;后合同责任制度研究[J];河北法学;2005年11期
4 钟奇江;;后合同责任探微[J];湖湘论坛;2006年01期
5 汪跃平;论后合同义务[J];理论界;2004年05期
6 孙淼,刘红;后合同责任初探[J];理论界;2005年03期
7 王爽;后合同责任相关问题探究[J];前沿;2004年05期
8 郭连恒;论后合同义务[J];前沿;2005年07期
9 杨立新;中国合同责任研究(上)[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01期
10 贾邦俊;合同义务扩张的种类及比较研究[J];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学院学报;2001年05期
本文编号:2736343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27363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