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民法论文 >

拒绝接受权的比较法借鉴及解释路径

发布时间:2020-07-01 14:04
【摘要】:笔者在调研案例时发现,我国《合同法》第148条中的拒绝接受权无一例外被法院援用为买受人拒绝受领瑕疵物的请求权基础,一旦买受人正当行使该项权利,则可向出卖人主张履行迟延金。但赋予拒绝接受权以此种法效果,尤其考虑到《合同法》第148条“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要求,显然会造成履行迟延金认定的不合理。司法实践之所以会陷入此种误区,根本在于立法规定的模糊性以及理论研究的不足。拒绝接受权应归入违约救济权的范畴,其表现为对标的物质量的不认可。它与《合同法》第71条和第72条旨在阻却受领迟延的“拒绝受领”不同,也与《合同法》第162条旨在解决货物多交问题而与违约救济无关的“拒绝接收”不同。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释义,我国的拒绝接受权源于英美法的拒绝权制度,因而国内诸多学者主张借鉴英美法的规定对该权利进行解释完善。通过对英美法拒绝权制度的考察,可以发现,英美法的拒绝权并未要求“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这一标准,其制度功能在于促使双方磋商以达成修理、更换等合意,从而避免合同的解除。尽管我国在规定拒绝接受权时,对此进行了本土化改造,但仍可在我国违约救济的体系下保留英美法拒绝权的制度功能,亦即为合同解除提供缓冲。在解释拒绝接受权时,首先要明确《合同法》第148条和第111条的关系。前者是后者的特别规定,换言之,拒绝接受权理应属于修理、更换、减价、退货、损害赔偿之一种。由于《合同法》第148条将合同解除与拒绝接受并列,且退货实则为合同解除的商业化表达,故拒绝接受权不可能等同于解除与退货。再者,我国法并未赋予修理、更换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要件,因而拒绝接受权难以与此二者等同。此外,与给付并存的损害赔偿(如迟延损害赔偿)也无违约程度的要求,故从瑕疵救济权的体系出发,拒绝接受权只能是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这也与比较法中替代给付损害赔偿较为严苛的标准相一致。关于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的计算,存在交换说和差额说两种学说。差额说是一般性合同解除制度缺位、合同解除与履行利益赔偿不可并用的历史背景下的产物,在现行法下并无延续的必要。差额说不仅会在理论层面上模糊合同解除与履行利益赔偿的界限,也会架空约定解除权制度。采用交换说,不仅可维护买受人原有的期限利益(尤其是期票付款交易),也能够不改变原合同业已形成的风险利益分配,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可避免恶意的投机交易。综合以上几点,采取交换说计算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更为合理。这也证成了替代给付损害赔偿的独立性。由于交换说最大程度维系了原合同的对价关系,故其对合同的破坏远低于解除,就此而言,拒绝接受权发挥了为解除提供缓冲的制度功能,这与英美法拒绝权的制度功能相契合。当买受人寻求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失败后,仍可解除合同获得救济。拒绝接受权仅能在买受人收下货物后方有援用的空间。我国并未详细规定拒绝接受权的条件,因而须借鉴CISG“根本违约”的主客观标准,并结合商业实践,合理细化行使的条件。我国对拒绝接受权的行使方式和行使时间均未加以规定,因而须加以完善。笔者认为应以拒绝通知的方式行使该权利,其性质属于意思通知,可类推适用意思表示的规定。此外,拒绝通知须受一系列期间的限制,在确定相应期间时,可类推适用《合同法》第158条有关瑕疵通知的规定。尤其是在确定合理期间时,应采用“实质不利益”标准并结合“慷慨的一个月”的规定,具体考量因素参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7条。采取交换说计算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时,存在买受人和出卖人利益保护的问题。当买受人尚未支付价款时,尽管依据交换说买受人仍应支付价款,但在出卖人尚未支付替代赔偿时,应认为买受人可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付价款;当买受人已支付价款时,应认为买受人可类推适用解除的规定要求价款的返还。同样地,对于瑕疵货物,由于买受人行使拒绝权后风险由出卖人负担,而此时货物一般由买受人占有,故有保护出卖人利益的必要。出卖人可类推适用解除的规定要求返还瑕疵货物,当货物尚未运回时,依据减损规则,买受人有暂为保管的义务,甚至在特定情形下,买受人有紧急变卖的义务。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6

【相似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潘佳浔;;所有权保留制度中买受人期待权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1年18期

2 S.勒维摩尔,鹏畋;善意买受人的法律处境:相似与差异[J];比较法研究;1988年02期

3 陈永强;;未登记已占有的房屋买受人的权利保护[J];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03期

4 高锋;;论所有权保留合同买受人的期待权[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年04期

5 阮忠良;;商品房质量瑕疵与买受人拒绝受领权关系问题之探讨——以非主体结构性质量瑕疵为重点[J];东方法学;2017年03期

6 韩松;;同一房屋多重买卖情况下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顺序确定[J];政法学刊;2012年06期

7 乔宇;;强制拍卖中买受人的权利保护 以法院错误拍卖第三人财产为视角[J];法律适用;2011年03期

8 李运杨;;评析《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兼及正常经营中的买受人制度[J];甘肃理论学刊;2010年02期

9 饶群;;司法网拍中买受人的权利保护问题探析[J];人民司法(应用);2017年22期

10 满亚玲;;论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买受人利益的法律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8年05期

相关会议论文 前9条

1 王齐亮;;房屋买受人与其他债权人执行竞合问题研究[A];“强制执行的理论与制度创新”——“中国执行论坛”优秀论文集[C];2017年

2 蒋飞;;论房屋二重买卖中先买受人的物权实现——以后买卖合同效力认定为视角的分析[A];探索社会主义司法规律与完善民商事法律制度研究——全国法院第23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C];2011年

3 胡勇军;宋苏兰;;浅论所有权保留制度[A];中国合同法论坛论文汇编[C];2010年

4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A];中国房地产估价师2001年第4期(总第29期)[C];2001年

5 窦权宏;;商品房买卖的交付与风险承担[A];中国房地产估价师2004年第3期(总第46期)[C];2004年

6 张满秋;;商品房出售转让问题思考[A];律师事业与和谐社会——第五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集[C];2005年

7 卢安龙;;浅析对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理解[A];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论文集[C];2004年

8 陈越鹏;;合同法上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纠纷的实证研究[A];2014年第五届全国民商法学博士生学术论坛论文摘要集[C];2014年

9 赛日;;律师在商品房预售中为当事人提供服务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初探[A];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论文集[C];2005年

相关重要报纸文章 前10条

1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宋学亮;因房产新政解约能否免责[N];北京日报;2017年

2 李英锋;为无效的“炒房合同”划出红线[N];人民法院报;2017年

3 张涛;惩处“恶搞”司法网拍者,不能止于罚款[N];郴州日报;2017年

4 夏雯;签份放心合同[N];中国物资报;2000年

5 本版特约撰稿 刘宏诚;购房合同怎么签?[N];华夏时报;2004年

6 本报法律组;送货上门财产受损谁承担责任[N];检察日报;2001年

7 颜梅生;未及时提出质量异议视为认可[N];检察日报;2002年

8 祁立民;劣质商品被拒收 毁损风险谁担[N];检察日报;2002年

9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张留兵;商品房层高缩水,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N];检察日报;2008年

10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廖青;二手房交易签订合同应注意的事项[N];检察日报;2008年

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4条

1 翟云岭;分期付款买卖中的买受人利益保护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6年

2 马燕;所有权保留研究[D];南京大学;2013年

3 张梦s

本文编号:2736859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2736859.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a9e25***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