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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现代个人征信法律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23 07:16
【摘要】:个人征信是指由专门机构负责对各种有关个人信用的信息和数据进行采集、处理和评价,以满足金融信用交易需要的活动。个人征信的法律关系复杂,包括征信机构与被征信主体、征信机构与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与被征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每种法律关系都与信息主体的隐私权、信用权密切相关。美国的个人征信业发展较早,个人征信管理经验也较为成熟。早期美国是以“黑名单”式的信息交换,后来市场发展由独立的第三方个人征信机构收集消费者的信用信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人口大量增加,信用消费需求旺盛,跨地区、全国性的信用消费市场形成,随之,个人征信机构也突破地区经营,走向跨地区、融合兼并的道路。21世纪迎来了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个人征信机构打破传统的业务模式,扩大了信息采集的范围,不断丰富征信产品。由于美国民众“隐私权”和“信用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美国在个人征信业发展的同时,个人征信立法也不断完善,以平衡个人征信业发展与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之间的冲突。早期美国信息的流通性差,个人征信机构只能在地区性范围内经营。随着《信息自由法》出台,赋予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的义务,打破信息封锁,为征信服务提供了良好的信息环境和丰富的信息来源。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个人征信机构的业务和规模不断扩大,行业乱象频发,大量侵犯信息主体权益事情发生。1970年国会通过了《公平信用报告法》,严格规制个人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处理、使用行为,保障信息主体知情权、异议权,明确个人征信业的监管主体及法律责任。《公平信用报告法》是美国个人征信的核心法律,其经历两次重要修改,分别是1996年《公平信用报告革新法》和2003年《准确与信用交易法》。1996年《公平信用报告革新法》扩大了联邦政府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情形;规范市场中出现的信息经济人行为以及利用信用数据营销行为;强化信息提供者责任。2003年《准确与信用交易法》针对社会上出现的大量身份盗窃犯罪,规定个人征信机构要建立身份盗窃警报系统,信息使用人要进行身份验证,防止因身份盗窃损害信用信息主体的信用利益。美国的个人征信立法是以《公平信用报告法》为核心,多部门相关法形成的完善法律体系。立法始终秉持着平衡征信业发展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原则,其中《公平信用报告法》详细规制个人征信机构业务流程,征信立法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相较美国,我国的征信业起步较晚,征信立法也是最近十几年陆续建立起来的。我国的个人征信业是从上海第一家资信公司核准设立开始,后经历地方征信系统、央行公共征信系统、民营征信机构涌入等发展阶段。关于个人征信的全国性立法仅有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以及2013年国务院发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现有立法存在法律效力等级低、与已有法律难以有效衔接等问题。借鉴美国个人征信的立法经验,我国的个人征信立法也应当构建一个主次分明的法律体系。首先,应建立个人征信的核心法律,包括《征信法》、《政府信息公开法》、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其次,应完善现有的与个人征信相关法律,包括《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刑法》等。此外,个人征信立法应详细规定个人征信机构的信息采集、使用、异议处理程序,以程序的规范化来保障信用信息主体的权益不受侵害。
【学位授予单位】:安徽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71.2;DD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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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67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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