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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表情包”中的网络肖像权保护

发布时间:2020-08-04 14:23
【摘要】:人类社会尤其是科学技术大踏步式的不断向前迈进,互联网在信息传播、沟通交流、资源共享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已然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呈现出爆炸式的发展态势,移动端电子设备硬件不断优化,软件、程序持续迭代更新,各类社交软件、论坛、贴吧不胜枚举。在互联网社交环境中,“表情包”这一新生事物也应运而生,因其具有内涵丰富、编辑方式简捷、形象生动等特点,逐渐成为网络环境下的通俗语言。顾名思义,“表情包”在一定程度上包含肖像元素,滥用“表情包”的行为涉及到法律层面的肖像权问题,进而引申出“表情包”网络肖像权侵权行为和“表情包”网络肖像权保护制度构建问题。学术上关于互联网肖像权的研究已经进行多年,形成了以杨立新教授的相关理论为代表的互联网肖像权保护法律理论学说。然而,由于“表情包”属于新生事物,与传统互联网肖像权存在一定的差异,我国当前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经不能满足高速发展的互联网社会中的网络肖像权保护问题。目前,民法典分则篇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当中,人格权独立成篇已成为定论,如何在人格权立法中给予“表情包”等类似网络肖像权富有实效的保护,是一个必须回应的时代课题。鉴于此,本文以“表情包”中的网络肖像权为核心,对“表情包”中网络肖像权的相关概念内涵与保护困境进行分析,尝试提出合理化的制度构建建议。以“葛优案”为代表的网络肖像权等纠纷出现,必然以点带面的提出网络肖像权保护的问题,由于立法滞后,网络肖像权尚未从肖像权分立出来,也尚无单独立法条文予以规范。显然,与传统肖像权相比,网络肖像权具有媒介依附性、公共传播性、商业营利性、侵害多发性的特征,必须对“表情包”侵犯肖像权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方式、法律保护、主体认定、侵权内容、赔偿标准相关问题予以明晰,结合分析我国当前对“表情包”中的网络肖像权的立法、司法保护困境,解决目前对“表情包”中的网络肖像权保护力度不足的有效方法无外乎是通过完善立法、明确侵权主体和保护范围、统一侵权赔偿标准的方式进行制度构建。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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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80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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