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时租赁共享汽车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承担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04 14:40
【摘要】:在我国,伴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全面发展,衍生出融合发展的互联网技术和全球定位技术,这些技术推动了以分时租赁模式为核心的共享汽车的快速发展。作为解决了短途出行问题,又契合了低碳绿色出行政策导向的共享汽车,自推出以来就备受广大市民的青睐。但随着各类共享汽车运营企业投放数量不断增加以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各式各样的共享汽车摆满街头,产品安全、服务质量以及违规使用等问题也随之显现。在有关租赁汽车的侵权责任研究中,大多数研究重点是“人车合一”的传统租赁的侵权责任承担与损害赔偿责任,分时租赁共享汽车模式不同于传统的租车行业,由于其租赁时间难以控制且灵活多变,“人车分离”导致汽车的流动性极强,所以导致交通事故引发侵权行为案件的数量增加。目前没有足够的研究成果能够对此模式下发生交通事故后的侵权主体认定以及承担侵权责任时适用的归责原则进行分析,受害人也不能依据明确的法律法规去理清侵权责任得到相应的损害赔偿。因此,此论题的研究具有必要性。文章以“分时租赁”这一模式的共享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承担进行研究,通过目前出现的多起“借用共享汽车注册账号”驾驶共享汽车导致交通事故的案例为切入点,对共享汽车的实际驾驶人与注册驾驶人以及共享汽车平台这三方的侵权行为进行分析,共享汽车的实际驾驶人与传统机动车交通事故中驾驶人侵权责任承担相同,都是第一责任人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在注册账号被借用的情况下,共享汽车注册驾驶人基于对其所有注册账号的管理权限,将账号借与他人使用时应当承担一定的审核义务,如对实际使用人(账号借用人)的驾驶资格和驾驶状态进行审核,若其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此审核义务,则与共享汽车实际驾驶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注册账号被盗用的情况下,若账号处于注册驾驶人使用中,此时注册驾驶人对于账号的使用疏于管理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补充责任;若账号没有处在注册驾驶人使用之中,则其不承担侵权责任。注册驾驶人与实际驾驶人在主观上没有共同的故意造成损害,但账号的“被借用”与“被盗用”都与之后的交通事故具有关联性,根据“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这一观点,认定注册使用人承担责任时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共享汽车平台作为汽车的所有人与管理人,对于汽车的质量缺陷问题负有检查义务,若车辆具有瑕疵,平台不应交付给用户使用或交付前应尽到告知义务,否则平台具有过错,不能通过注册协议中的免责条款免除其应负的侵权责任。而平台对于汽车驾驶人的驾驶资格以及驾驶状态的审查义务不应只停留在注册账号时,此审查义务应该贯穿于使用账号驾驶汽车的全过程,直至停止使用共享汽车。若平台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审查义务,则平台具有过错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共享汽车平台在汽车租赁之时对汽车并不实际运行支配,汽车运行仅为其提供租金这一利益,其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发生分离不具有关联性,应当根据其过错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认定上述三方主体的侵权责任以及各自适用的归责原则后,可以根据我国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对受害人进行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在此基础上,探究完善分时租赁模式下共享汽车侵权责任法与政策的新举措:如对《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所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两种情况中,所有人对于驾驶者的驾驶资格和驾驶状态审核次数增加;从对受害人救济程度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关于驾驶账号是“借用”或者“盗用”,侵权责任法能明文规定倒置受害人的举证责任等。与政府通力合作,推动共享汽车投放地的征信体系发展,以期使共享汽车在规章制度下得到长足发展。
【学位授予单位】:中南民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
本文编号:2780689
【学位授予单位】:中南民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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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80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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