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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认定规则的完善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06 12:10
【摘要】:近些年,随着动物园逐渐成为人们日常休闲娱乐的主要场所之一,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事件数量也在不断提升。动物园作为饲养动物的专业机构,虽然对园内饲养的动物进行了一定的管束和驯化,但动物的天然危险性始终大于驯养性,一旦发生动物致害情形,势必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人身、财产损害。由于我国侵权责任法对动物园是否尽到管理职责的规定较为笼统抽象,导致司法实践中因缺乏统一衡量标准而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本文通过分析动物园的适用范围、是否尽到管理职责和归责原则的适用等问题,以期为我国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认定规则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我国2010年至2017年全国涉及的动物园动物侵权部分案例进行了梳理,就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客观反映了目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动物园是否尽到管理职责认定不一致、被害人是否具有过错的认定不一致、证据认定标准不一致等同案不同判现象及二审需求突出等现实问题。第二部分对我国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认定规则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就《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动物园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涉及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则进行了全面梳理,并分析了动物园适用范围不明确、动物园是否尽到管理职责不清晰、过错推定责任的适用问题和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主体需进一步明确等立法规则中的疏漏和歧义等问题。第三部分在总结前两章的基础上,将侵权责任规则原则和免责事由体系作为两个关键要素,检视了我国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承担规则现状的关键问题。通过对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对归责原则的差异分析,论证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欠缺合理性。将免责事由体系细分,将动物园管理职责从基础理论和司法判定标准两个层面进行剖析,并分析了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及合同约定等免责事由。第四部分针对前文所提出的问题,结合现行立法规范及司法实践的现状与不足,逐条提出我国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承担规则的具体建议。通过明确动物园的范围、明确动物园的管理职责标准、明确动物园动物的致害方式及损害赔偿标准、重新设计归责原则等方面提出可行性建议,并就动物园动物侵权的法条修改作出具体建议,试图从侵权责任承担规则、司法解释及实务配套层面,通过一系列途径探讨并提出对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规则完善的措施与操作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

【参考文献】

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2条

1 熊进光;侵权行为法上的安全注意义务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6年

2 徐晓;过错推定论[D];吉林大学;2004年



本文编号:2782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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