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民法论文 >

以物抵债的性质及效力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27 15:37
【摘要】:随着买卖合同与民间借贷融合的加强,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以物抵债协议,产生了诸多纠纷案件。但目前我国法律没有以物抵债的明确规定,法院在审理有关以物抵债纠纷时没有一个统一标准,造成裁判结果的巨大差异。由于以物抵债是随着买卖和借贷的发展而出现的,因此学理对其研究不多,但在实践中却产生了大量的以物抵债纠纷。对以物抵债在性质和效力判断上往往和相似概念混同,从而导致在实践中运用了不适当的规则进行处理。这一制度的缺位也造成实际审理中相似案件出现矛盾判决的现象,造成同案不同判。本文基于上述司法实际情况,从以物抵债的概念及性质的争议出发,强调以物抵债不同于代物清偿、流质契约等相似概念,进而结合实际来研究如何准确认定以物抵债的性质问题,以及以物抵债协议与原债的关系,归纳出以物抵债的常见形式及其要件,引出实践中产生的问题,最终提出完善以物抵债制度的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部分,该部分介绍了以物抵债的选题背景及意义,归纳以物抵债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并介绍本文拟采用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概述以物抵债,本部分主要对以物抵债的概念及性质界定进行讨论,具体介绍以物抵债与现存司法实践中让与担保、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流质契约这三个相似概念的区别。我国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存在争议,即是负担行为还是处分行为,是诺成合同或实践合同。在以物抵债是负担行为的基础上论证得出以物抵债应是区别代物清偿的诺成合同的观点。第三部分,在理清相关概念界定和性质后,从以物抵债协议与原债的关系为切入点进行论证。首先论证在合意阶段可能产生的关系,以及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运用的解释规则。其次论证在履行阶段两种情况下以物抵债与原债的关系,一个是履行不能,另一个是履行瑕疵。第四部分,针对我国以物抵债制度的在实践中存在问题,在立法实践中,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通过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对该问题做出指导,在个案运用中明确相关标准及处理思路,保证司法统一。
【学位授予单位】:华南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6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冯永强;;论以物抵债行为的性质与效力[J];新疆社会科学;2015年03期

2 肖俊;;代物清偿中的合意基础与清偿效果研究[J];中外法学;2015年01期

3 陈真真;;以物抵债协议之辨[J];理论与当代;2015年02期

4 严之;;代物清偿法律问题研究[J];当代法学;2015年01期

5 施建辉;;以物抵债契约研究[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4年06期

6 陈永强;;以物抵债之处分行为论[J];法学;2014年11期

7 房绍坤;;论新债清偿[J];广东社会科学;2014年05期

8 刘琨;;以物抵债协议不宜认定为流质契约[J];人民司法;2014年02期

9 夏正芳;潘军锋;;以物抵债的性质及法律规制——兼论虚假诉讼的防范[J];人民司法;2013年21期

10 其木提;;代物清偿协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210号民事判决评释[J];交大法学;2013年03期



本文编号:2806285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2806285.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cd5e5***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