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的“被遗忘权”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28 01:12
【摘要】:被遗忘权是为应对大数据所带来的“永久记忆”挑战及个人信息危机而提出的一种保护个人信息的基础性权利,它不仅关乎个人信息安全,而且关乎国家信息安全和企业的发展,因此我国亟需积极探索在此背景下被遗忘权本土化的路径。本文提出了我国所面临的被遗忘权时代命题,即我国是否应当引入被遗忘权以及如何引入的问题,在探讨被遗忘权本土化必要性后,进一步研究非立法路径和立法路径两种路径何者更适合我国的现实情况。首先,通过对被遗忘权在实践中所出现的法律保护不周、技术应对不利、权利冲突、保护意识弱等困境,探讨学者所提出的非立法替代措施是否可行;在替代措施均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现有的困境时,转向对以立法路径实现被遗忘权本土化的探索,从概念、属性、权利主体、义务主体、适用范围等方面详尽地探讨被遗忘权的规范构造;最后,针对被遗忘权本土化可能面临的困境并借鉴域外的经验,提出本土化的五大对策,包括为被遗忘权“正名”、选择单独立法模式的数据法保护进路、信息分类分阶段循序渐进保护、着重考虑时间因素及比例原则以明确权利边界及弥合冲突、设立专门的数据保护机构,在各种存在潜在冲突的利益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力图在不损害言论自由、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实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学位授予单位】:暨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
【图文】:
图 1-3-1 研究框架结构本文主要采用了“问题导向型”的研究进路(详见图 1-3-1 研究框架结构),研究围绕“如何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实现被遗忘权的中国本土化”这一主题,层层递进展开论述。
-1信息分类适用情况
图 5-5-2 申请顺序示意图专门数据保护机构不仅将作为一个中立角色承担一部分的审查义务,而且将负责监督、检查数据控制者收集、保存、处理信息主体个人信息的情况,制定包含被遗忘权在内的《个人信息法实施细则》、代表我国参与国际上有关数据保护、
本文编号:2806873
【学位授予单位】:暨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
【图文】:
图 1-3-1 研究框架结构本文主要采用了“问题导向型”的研究进路(详见图 1-3-1 研究框架结构),研究围绕“如何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实现被遗忘权的中国本土化”这一主题,层层递进展开论述。
-1信息分类适用情况
图 5-5-2 申请顺序示意图专门数据保护机构不仅将作为一个中立角色承担一部分的审查义务,而且将负责监督、检查数据控制者收集、保存、处理信息主体个人信息的情况,制定包含被遗忘权在内的《个人信息法实施细则》、代表我国参与国际上有关数据保护、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6条
1 郑志峰;;网络社会的被遗忘权研究[J];法商研究;2015年06期
2 梁辰曦;董天策;;试论大数据背景下“被遗忘权”的属性及其边界[J];学术研究;2015年09期
3 李汶龙;;大数据时代的隐私保护与被遗忘权[J];研究生法学;2015年02期
4 陈瑞华;;法学研究方法的若干反思[J];中外法学;2015年01期
5 彭支援;;被遗忘权初探[J];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01期
6 伍艳;;论网络信息时代的“被遗忘权”——以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改革为视角[J];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13年11期
本文编号:2806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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