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让与之限制
发布时间:2020-08-28 08:42
我国学界关于债权让与问题的探讨,基本集中在债权让与行为的性质、债权让与通知、债权多重让与等问题上,而对于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之但书所规定的不得让与债权,却甚少探讨其内涵与边界,并且,对于不得让与的债权,以类型化归纳作为解释其含义的方式,更多的是一种经验的总结,其严谨性有待商榷。并且,对于转让上述债权的合同效力,《合同法》也缺少相应规定予以明确,而基于解释论层面的研究,转让上述不得让与之债权的合同效力并不一致,需要针对不同情形进行讨论,而这种讨论过程就是对于《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之但书进行解释与丰富的过程。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章主要以案例中产生的具体问题,引出本文研究的内容之所在,通过具有代表性的四个小问题大致勾勒出本文的研究范围;第二章主要是针对《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展开,首先归纳国内外学说及现有立法例对此的界定,并进行评析与反思,并提出本文的解释对策;第三章主要针对《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展开,从其内涵与让与效力层面对其进行解释上的重构;第四章则针对《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三)项进行讨论,主要从规范目的着手,对于适用本条规范与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适用关系进行研究,并就违反第七十九条第(三)项的债权转让合同之效力进行探讨;第五章主要对于《合同法》虽然未予规定、却同样属于可让与性存在一定限制的将来债权进行探讨,首先介绍其内涵与外延,再对其在国内外立法例、学说及判例中的可让与性进行研究,分析其发展趋势,再对于我国法中的将来债权让与进行分析;最后一部分在总结本文结论的基础上,对本文开始时提出的问题得出结论,并且就我国《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对于相关条文的设置提出建议,期望能为相关规范的完善与充实略有助益。
【学位单位】:南京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923.6
【学位单位】:南京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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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郑一s
本文编号:2807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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